• 上世纪50年代

    在1950年前,将残障儿童送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模式在西方也普遍存在,例如上世纪50年代,美国公立学校逐步开设特殊班级,招收特殊需要儿童,但是教学质量仍然停留在照顾儿童的日常生活水平。上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中,黑人与白人分别隔离在不同学校接受教育的政策保守批评。与种族主义(Racism)相对应,针对残障群体的行为主义(Able-ism)和残障主义(Handicap-ism)在同时期依然盛行,并否认残障人士的能力,并变相剥夺其接受教育、工作和享有均等机会的权利。
  • 回归主流化及正常化兴起

    上世纪60-70年代,受到美国民权运动的影响,残障权利群体开始关注针对残障人士的教育问题,在教育隔离方面,除了因为种族引发的针对残障人士隔离教育的模式后,国际社会开始了对残障儿童被隔离和孤立教育的模式进行关注。70年代,西方部分倡导者、学者对隔离式的特殊教育政策提出批评,主张改变传统教育模式,使普通教育可以满足所有学生需求,以正常化 和回归主流 运动因此在西方兴起。
  • 上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的残障立法

    美国在上世纪60-70年代因此制订了大量针对残障人士的平权运动的法案,包括1968年《建筑障碍法》、1970年《城市公共交通法》、1975年《残疾儿童教育法》等,1977年美国残障权利活动人士以抗议的方式要求保障1973年《康复法》的落实。同时欧洲国家因为对二战的反思以及受到美国的平权运动影响,1971-1977年意大利的非政府组织发动了名为“速融变革”运动,关闭了大部分特殊教育学校和精神病院,同时意大利政府通过了《残疾人新条例》促进将残障学生送到主流学校接受融合教育模式。
  • 上世纪60-70年代

    20世纪60-70年代,联合国大会先后宣布了《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残疾人权利宣言》《盲聋者权利宣言》,声明各类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同样的基本权利。英国在上世纪70-80年代也开始推广融合教育理念,从1981年《教育法》、1988年《教育改革法》等,英国政府在上世纪80-90年代确立了一套全纳教育实施框架,并减少特殊学校数量,到2006年时,英国全国只剩下1033所特殊教育学校,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占所有特殊需要儿童总人口144万的5%。
  • 1980年

    上世纪80年代有关残障人士的权利运动进一步发展。如,1981年国际残疾人年主题“全面参与和平等”,表达了残疾人融入主流社会的两个关键方面。1982年《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发布,“机会平等”成为国际社会残疾人争取平等权利的行动指南,反歧视、反排斥和消除障碍、促进融合的社会运动风起云涌。“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亚太残疾人十年”等国际行动,提出了“让残疾人融入社会并纳入所有主流计划”的提议。
  • 1993年《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1993年,联合国通过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规定:各国应承认小学、中学和大学平等的原则在综合环境中为残疾儿童、青年和成人提供教育机会。他们应该确保残疾人教育是教育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
  • 1994世界特殊教育大会

    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西班牙政府联合举办了世界特殊教育大会,会议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其中强调所有儿童、青年和成年人接受全民教育的必要性和紧急性,《宣言》强调全纳教育是消除歧视态度、创建欢迎社区、建设包容性社会和实现全民教育的最有效手段,相对于主流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并立的双规制度,全纳教育提高了整个教育系统的成本效益,并为特殊需要儿童提供了优质的教育方式。《行动框架》强调:“包容性学校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儿童都应尽可能一起学习,普通学校必须承认并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同时提供连续的支持和服务来匹配这些需求需要。包容性学校是在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与同龄人之间建立团结的“最有效”方式。特殊学校很少或没有特殊学校的国家应建立包容性而非设立特殊教育学校”。
  • 2000年《达喀尔行动框架》

    2000年,《达喀尔行动框架》指出:教育体制必须是融合型的,学校应当积极吸收未能入校的儿童,并对所有学员的环境和需要作出灵活反应。《达喀尔行动纲领》强调的全民教育的概念,即全民教育必须考虑到穷人和处于最差人的需求,包括童工、边远农村居民和游牧者、少数民族、语言处于少数的人、受冲突、艾滋病、饥饿与疾病影响的儿童、青年及成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人。即全纳教育概念已经从最初强调让特殊需要儿童接受主流教育的理念扩展到所有边缘群体、特殊需要的人群能够接受主流教育机会的定义。
  • 2002年《琵琶湖千年行动框架》

    2002年《琵琶湖千年行动框架》指出:2002年时候亚太地区不到10%的残障儿童拥有接受教育的机会,而当时亚太地区的非残障儿童在小学的入学率达到了70%,《框架》指出教育系统中针对残障儿童排斥导致了他们难以获得进一步发展机会,尤其在职业教育、就业、收入和商业发展等多方面受到影响,缺乏教育和培训的机会让残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更高成就,并因此增加了他们在贫困方面的脆弱性,甚至形成了自我循环和代际传递现象。
  • 《框架》还指出,在所有教育环境中为残疾儿童提供优质教育的主要障碍包括缺乏早期识别和干预服务、消极态度、排他性政策和做法、教师培训不足,尤其是对所有正规教师进行的培训以教授不同能力的儿童、不灵活的课程和评估程序、没有足够的专业支持人员来协助特殊班和普通班的教师、缺乏适当的教学设备和设备,以及未能对学校环境进行改造以使其完全无障碍。
  • 200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残疾人不应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残疾儿童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免费和义务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残疾人可以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包容性的优质免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提供合理便利以满足个人的需要;残疾人在普通教育系统中获得必要的支助,便利他们切实获得教育;按照有教无类的包容性目标,在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提供适合个人情况的有效支助措施。
  • 201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4号一般性意见——有关全纳教育权利》

    201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4号一般性意见——有关全纳教育权利》认为全纳教育即残疾人或者特殊需要儿童与非残障儿童在同一地方接受优质教育,即全纳教育定义。全纳教育的特点即为:残障人士和非残障人士在一起学习和接受教育,所有的人在同样的学校、学院或者大学一起学习。全纳教育意味着所有的残障人士不会被送入与非残障人士接受教育的不同学校或者班级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