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60/251号决议的建立人权理事会,新理事会的成员商定了其体制建设方案(A/HRC/RES/5/1),这一方案为理事会提供了未来工作的蓝图。方案的重点之一是新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

普遍定期审议(UPR)是一个独特的程序,涉及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的人权记录进行审议。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由人权理事会主持并由国家主导的程序,每个国家借此机会公开其为改善国内人权状况而采取的行动及其履行人权义务的情况。

普遍定期审议的最终目标是改善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并对全世界人民产生显著影响。它的设置是为加快、支持及扩大在地方的促进和保护人权工作。为达到此目标,普遍定期审议制度包含了评估各国的人权纪录及处理在任何地方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普遍定期审议的另一目的,是为各国提供技术援助,以加强其有效处理人权问题的能力,并在国家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之间分享人权领域的最佳做法。

每年会有42个国家接受审议。审议所依据的文件包括:1)受审议国家所提供的资料,其形式可以是“国家报告”;2)独立人权专家和小组(称为特别程序、人权条约机构和其他联合国实体)的报告中所载信息; 3)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等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信息。

非政府组织也可以提交信息,这些信息会被收录于“其他有关利益攸关方”报告中,并会在审议期间加以审议。在工作组会议期间,任何参与审议和互动对话的国家都可参考这些信息。非政府组织可以出席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会议,也可在人权理事会常会上审议某个国家的审议结果时作陈述。

中国政府已经分别在2009年2月、2013年10月、2018年11月三次接受了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联合国第四次对中国的普遍定期审议时间暂时定为2024年1月,民间社会组织可以在2023年6月29日前递交民间社会组织报告,因此,这也是一个可以用于全纳教育倡导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