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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于2006年获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8年生效。中国于2007年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8年批准该公约。中国成为缔约国时没有对公约作保留、谅解或声明。公约第24条涉及与残障儿童教育权利的相关内容,可以作为全纳教育的倡导依据条款。

在2012年中国政府首次接受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委员会专家对中国政府积极
发展特殊教育学校的政策表示关注,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表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特殊学校数量众多,且缔约国有积极发展这些学校的政策。委员会特别担忧的是,实际上,
只有存在某些种类的障碍的学生(身体残疾或轻度视觉残疾)能够接受主流教育,而所有其他
残疾儿童都被强制就读特殊学校或者干脆辍学。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包容性概念是《公
约》的主要理念之一,应该在教育领域特别坚守这一概念。就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特殊
教育体系中的资源转用于促进主流学校中的包容性教育,从而确保更多的残疾儿童可以接受
主流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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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发布的针对中国政府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再次就中国的残障儿童接受教育权利做了以下描述:“仍有大量儿童身处隔离式教育环境,主流学校缺少支持包容性教育的资源,包括主流学校中缺少手语翻译、合理便利和具有包容性教育专业资格的教师,在农村地区尤为如此”。委员会同时注意到:“根据2017年新版《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要求,残疾儿童接受准政府性质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由专家委员会根据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主流学校的“能力”安排入学。”。

在2022年委员会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呼吁中国政府:1).出台包含接受全纳教育的
可实施权利的立法,并制定一项综合行动计划,用于为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智力和/或社会
心理残疾儿童落实优质全纳教育,其中应就具体目标、时间框架和预算,特殊学校的资源转
移和全纳教育课程作出规定。2).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着眼于消除残疾儿童教育方面
的所有歧视性规定,并就优质全纳教育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没有残疾儿童因残障而被排除
在普通教育系统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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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获联合国大会通过,于1976年生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同构成国际人权宪章。中国于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由于中国不是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委员会不能接受关于中国的个案申诉。公约的第13条涉及与教育权利相关内容,可以作为全纳教育倡导依据条款。

《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获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次年生效。《儿童权利公约》设立
儿童权利委员会,由18名儿童权利方面的独立专家组成。中国于1992年批准了《儿童权利
公约》。公约的23条、28条均可以作为全纳教育的倡导依据条款。2009年,中国也批准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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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面条约机制外,《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民政治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国际公约》等中涉及的教育条款也可以用于全纳教育倡导。

除了条约机制外,联合国人权机制特别程序中的教育权利特别报告员、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
员、发展权利特别报告员、麻风病问题特别报告员、贫困问题特别报告员等涉及与教育权利
相关的议题,也可以作为全纳教育倡导的平台,这些特别报告员或者工作组可以接受个案投
诉,民间社会组织或者当事人可以向这些报告员或者工作组进行问题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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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世界人权宣言》中第26条也可以作为全纳教育的依据条款。具体内容: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㈡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㈢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