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观察之(七):中国官方对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结论性意见的回应以及媒体报道

一、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发布对中国等8国定期履约报告审议结论性意见

2022年9月9日,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发布对中国等8国定期履约报告审议结论性意见,对有关中国审议的结果,联合国官方网站概括信息如下,全文参考https://news.un.org/zh/story/2022/09/1109081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首先指出,自2012年上一次接受审议以来,中国依照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为执行《公约》并促进残疾人的权利采取了措施,其中包括通过《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等。对此,委员会表示欢迎。

但委员会同时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来自维吾尔族和其他穆斯林少数群体的残疾人被拘留在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当中,并且他们的与残疾有关的需求得不到支助。

委员会为此敦促中国迅速采取行动,将有残疾的维吾尔族和其他穆斯林少数民族人士从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释放出来,并确保他们在被拘留期间所有与残疾有关的需求立即得到满足。

同样令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有报告称,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民间社会组织因其倡导残疾人权利的工作,特别是与联合国合作相关的工作而遭到报复。委员会要求中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行使其言论和见解自由的权利,包括在与联合国的合作中行使这些权利。

委员会还对中国残疾人的人权状况缺乏独立评估感到担忧,尤其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建议,中国可通过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发出邀请并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加强接触,致力于进行相关的独立评估。

二、中国政府对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结论性意见的立场和回应

中国代表团关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就中国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情况——审议结论性意见的立场文件,目前该文件和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一道发布在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可参考: https://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15/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INT%2FCRPD%2FLOP%2FCHN%2F27%2F34204&Lang=en 。

在2022 年8 月17 日至19 日举行的线上审议对话会上,中国政府代表团本着开放、尊重、合作和负责任的态度,就中国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情况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进行了建设性对话,通过详实的法律依据、丰富的数据和事例,尽可能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为使委员会更好了解相关情况,中国代表团还就委员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主动提供了书面补充材料。

令人遗憾的是,委员会并未充分采纳中国代表团就相关问题的介绍和说明,结论性意见中仍存在以偏概全、片面指责、枉作评论、审议政治化的情况。中国代表团愿对审议中一些主要问题再次表明立场:

香港国安法

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头等大事。中国中央政府对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香港国安法是在充分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通过的,对罪行的规定明确清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以及司法独立均得到充分保障。香港国安法对香港止暴制乱、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实现由乱到治的历史性转折发挥了关键作用。事实已充分表明,香港国安法防范、制止和惩治的是极少数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和犯罪活动,保障的是社会的繁荣稳定和绝大多数居民依照基本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联合国是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国际组织,保护人权是全人类追求的崇高事业,推动人权事业发展,首先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希望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正视香港国安法的积极正面作用,少一些不符合实际的结论。

新疆教培中心

涉疆问题的本质是反暴恐、去极端化、反分裂问题。前些年新疆深受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之害,当地政府在坚决打击极端暴恐犯罪分子、维护人民生命安全的同时,针对那些感染宗教极端主义、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也采取教育培训的办法去极端化,旨在根除恐怖主义的根源。

经过不懈努力,新疆5 年多来未再发生暴恐案件,人民的人身安全与生产生活得到充分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2019 年10 月,新疆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的教培学员已全部结业,因此无从谈起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释放培训中心的残疾人,或者满足他们
的残疾相关需求。

最后,我们愿再次强调,中国代表团以最大诚意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开展对话。我们乐见委员会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与缔约国开展建设性对话,促进《残疾人权利公约》有关条款规定得到更好实施。我们也要求委员会尊重事实,摒弃偏见和不实言论,确保审议成为国际社会更好了解中国残疾人人权事业重大成就的窗口,而不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炒作中国人权状况的舞台。

三、国内外媒体对本次审议的报道概况

尽管中国官方代表团派出了64名成员的代表团参与了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审议工作,通过对媒体报道的观察,这次审议的媒体报道信息量有限。例如在通过百度搜索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汉字组合,搜索结果显示国内统一采用了新华社发布的报道《中国就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情况接受审议》,该报道信息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供稿,报道全文如下: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2022年8月17日至19日,中国政府代表团通过线上方式,就中国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情况接受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审议。

中国代表团团长、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海迪在介绍性发言中指出,中国是《公约》的积极倡导者、坚定支持者和履行者。自2012年中国政府接受首次履约报告审议以来,中国认真履行《公约》,为残疾人创造更好的生活。尊重和保障残疾人人权,《公约》所倡导的人权理念在全社会得到弘扬,目前中国直接涉及残疾人保护的法律已有90多部;帮助71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摆脱了绝对贫困,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全国已有2700多万残疾人领到两项补贴,越来越多残疾人得到社区和居家照料服务;在城乡无障碍建设方面取得较大进步,全国各地无障碍设施随处可见,目前已有43万多残疾人考取了汽车驾驶执照;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和融合教育,残疾考生可以使用盲文试卷、特制桌椅,每年有一万多名残疾学生被高等院校录取;为残疾人创造更多康复的机会,建立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了国家级康复大学,各省(区、市)建立了康复中心;重视并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特别是为残疾妇女就业创建“美丽工坊”,让她们过上更有尊严的生活;鼓励残疾人参与政治生活,目前全国有6000多位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担任了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重视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中国残疾人体育代表团连续五次获得残奥会金牌榜和奖牌榜第一名,今年又成功举办了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

张海迪指出,《公约》承载着对残疾人的关怀,多年来,在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和无数人的努力推动下,很多残疾人生活得到了改善,权益得到了维护。中国有8500万残疾人,还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中国将继续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让残疾人过上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

审议过程中,委员们对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成就及履约情况予以肯定。中国代表团就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细致和全面答复。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表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本次审议。

《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6年12月经联合国大会通过,是首部系统性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6月批准《公约》,同年9月《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2010年10月,中国按期向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首次履约报告,2012年9月,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次履约报告。

而通过谷歌搜索引擎搜索国外中文、英文媒体对此次审议报道结果时,显示结果仅仅有联合国新闻网站上分别于2022年8月19日、9月9日发布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完成对中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定期报告》、《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发布对中国等8国定期履约报告审议结论》。

联合国新闻网在8月19日报道如下:中国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代表团团长张海迪在开幕致辞中说,中国有8500万残疾人,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坚定支持者。过去十年,中国在促进和保护残疾人人权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中国有90多部法律与保护残疾人权益直接相关。中国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包括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惠及2700多万人。

中国代表团说,政府于2009年启动了一项支助基金,以帮助残疾人。2021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针对精神残疾者的服务。禁止机构体罚残疾人。社区服务帮助精神残疾者融入社会。已经为这些服务制定了工作标准。200多个社区为精神残疾者提供社区服务。

中国代表团表示,家庭教育的目的是帮助那些严重残疾的人学习。中国法律保障重度残疾人的教育。在国家一级有特殊安排,教育机构应该负责家庭教育。当残疾儿童准备好时,他们可以进入主流学校。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表也在会议上发言。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专家兼国家报告员里斯纳瓦蒂·乌塔米(Risnawati Utami)说,批准《公约》反映了中国作为缔约国支持残疾人权利的承诺;然而,委员会没有收到足够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信息。乌塔米鼓励缔约国与民间社会进行公开透明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中国所有残疾人的所有权利。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将在9月9日结束的第二十七届会议结束时发表对中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比较意外的是,境外中文媒体没有任何一家媒体对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进行报道。而输入CRPD+China Review字样时,显示结果除了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发布的信息外,没有任何一家境外媒体对此次审议进行报道,网络信息显示除人权观察组织在2022年7月20日发布了一篇消息《China: Submission to the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外,国际互联网中有关此次审议的英文信息也非常稀少。

因此,从境内外的媒体报道信息显示,有关本次审议的媒体效应不大。

Read More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观察之(六):委员会审议中涉及残障人组织(DPO)参与公共事务情况

一、《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中涉及民间社会组织条款

 《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序言第(十五)条认为:残疾人应有机会积极参与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包括与残疾人直接有关的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

《公约》第四条,一般义务中第三条认为:缔约国应当在为实施本公约而拟订和施行立法和政策时以及在涉及残疾人问题的其他决策过程中,通过代表残疾人的组织,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密切协商,使他们积极参与。

《公约》第二十九条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条: 积极创造环境,使残疾人能够不受歧视地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和充分地参与处理公共事务,并鼓励残疾人参与公共事务,包括:1、参与涉及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社团,参加政党的活动和管理;2、建立和加入残疾人组织,在国际、全国、地区和地方各级代表残疾人。

《公约》第三十三条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条:民间社会,特别是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应当获邀参加并充分参与监测进程。

二、中国政府在递交国家报告中有关民间社会组织阐述

在2018年8月31日中国政府递交的国家报告中,中国政府在第二十九条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涉及非政府组织数量时候表述如下:2012年以来,中央财政每年划拨2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其中残疾人社会服务是重点领域之一。中国助残社会组织的数量迅速增长。2010年8月-2017年底,民政部共登记全国性助残社会组织7个,包括5个全国性社会团体和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截至2017年底,各地民政部门共登记助残社会组织6200余个,包括1500余个社会团体、4600余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约100个基金会。

三、委员会发布问题清单中涉及民间社会组织提问

在2020年4月委员会发布的问题清单中,委员会提出有关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尤其残障人自助组织的问题包括:

1.关于残疾人组织可以在《公约》方面开展宣传和工作的法律框架,登记的残疾人组织数目,以及便利成立残疾人组织、特别是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组织的措施;

2.本国采取了哪些措施让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RPD/C/CHN/2-3),参与制定实施《公约》的立法和政策,并参与影响残疾人的其他决策进程;

3.根据委员会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本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以防止残疾人组织受到恐吓或骚扰;

4.《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和《慈善法》对残疾人组织登记和支持残疾人的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影响,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

5.独立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分支机构之外运作的残疾人组织在多大程度上充分和有意义地参与《公约》的实施和监测进程;

6.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让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执行情况监测进程,包括为接触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四、中国政府有关问题清单书面答复中涉及民间社会组织情况

2022年5月,中国政府造递交委员会对《与中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的答复材料( CRPD/C/CHN/RQ/2-3)中涉及残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情况如下:

1.关于残疾人组织可以在《公约》方面开展宣传和工作的法律框架,登记的残疾人组织数目,以及便利成立残疾人组织、特别是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组织的措施;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截至2020年6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以残疾人为主体、以直接服务残疾人为主要业务范围的社会组织共7800余个。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出台一系列培育扶持政策,如《关于加强和改进专门协会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等,通过改革登记管理制度、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优化发展环境等方式促进残疾人组织发展,并重点培育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2.中国坚持公开立法,法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残疾人组织可以直接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法律草案,立法机构主动征求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中国在制定和修改《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精神卫生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草案时都主动听取了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2385全国残疾人服务热线以及从中央、省、市到县级实施的综合信访投诉制度进一步保障了残疾人组织的参与。

各级残疾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残疾人组织在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上提出建议和提案。例如,全国政协常委张海迪就残疾人驾驶汽车、贫困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建设康复大学等问题提出提案。

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征求了社会组织的意见,例如中国残联、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融易咨询、北京市海淀区融爱融乐心智障碍者家庭支持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利智康复中心、武汉市武昌区东湖公益服务中心等。

3.中国支持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中国禁止任何人通过任何形式对残疾人组织进行恐吓或者骚扰。如果残疾人组织受到或者认为受到恐吓或骚扰,可以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依法获得保护。

4.确保在中国残联之外独立运作的残疾人组织能够获得资金,提供服务,咨询相关法律和政策,并为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工作做出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委员会。

中国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组织发展提供经费支持。例如,2014-2018年,在黑龙江省和湖北省试点开展购买残疾人组织服务项目。

许多残疾人组织与联合国机构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协作,部分残疾人组织还承担联合国的项目。

5.《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和《慈善法》对残疾人组织登记和支持残疾人的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影响,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境外残疾人组织可以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或者申请开展临时活动。

《慈善法》将助残类公益活动纳入慈善活动范围,支持残疾人组织依法登记为慈善组织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发布的结论性意见中涉及民间社会组织情况建议

在2022年10月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中国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CRPD/C/CHN/CO/2-3)中,涉及有关民间社会组织的建议包括:

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缺少关于残疾人在参与制定实施《公约》的立法和政策并参与影响自身的其他决策进程方面可以通过其代表组织开展的宣传和工作的法律框架;(b)有报告称,民间社会组织因倡导残疾人权利的工作而受到报复和持续的压力。

委员会回顾其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并敦促缔约国:

(a)加强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公共决策进程的机制,为此应在各级机关和各级决策层面建立明确的协商程序,其中应有广大残疾人组织,包括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组织的参与,还应采取措施以保障这些组织独立于公共机关,并保障它们参与设计、报告和监测旨在执行《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立法与政策;

(b)承认民间社会组织作为人权维护者的作用,禁止对促进残疾人权利的个人和组织进行任何报复,并采取措施保护公民空间。

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及其代表组织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参与决策进程的水平不足,包括在残疾问题专门协商机构和机制之外参与水平不足。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1、5.2和5.5,建议缔约国:

(a)与残疾妇女和女童组织进行接触,保证这些组织在安全环境下直接参与所有公共决策进程,特别是参与制定有关性别平等及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强迫婚姻和贩运的政策的相关公共决策进程;

(b)为残疾妇女组织分配专项资金,让这些组织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起草、制定和执行法律和政策的进程,并参与监测框架,包括参与监测和报告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作的努力。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所有与残疾妇女相关的领域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关于残疾妇女情况的数据,在此过程中与残疾妇女组织磋商,从而打击多重和交叉歧视,以便为执行第六条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其他国际框架的政策规划提供方向。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准备通过一项关于建设无障碍环境的法律。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组织没有充分参与制定全面的无障碍战略,以便将通用设计标准纳入所有领域,包括所有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公共交通、建筑物和设施、新建和现有住房、公共空间、服务、建筑、信息、通信和数字接入以及自然环境,包括向公众开放的绿地。

委员会回顾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在通过关于建设无障碍环境的法律之前,寻求与有各种障碍的人士及其代表组织协商,以便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包容性无障碍标准;

(b)确保关于建设无障碍环境的法律按照《公约》要求纳入通用设计原则并以之为基础(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c)争取请残疾人组织参与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评估全国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和居住区的无障碍状况的工作。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人权高专办发布的关于COVID-19和残疾人权利的指导说明以及联合国关于以包容残疾的方式应对COVID-19的政策简报,根据《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和《巴黎协定》,并请残疾人代表组织积极参与。

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2022年通过的关于去机构化,包括紧急情况下的去机构化问题的指导方针,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包括残疾妇女组织密切协商,制定一项行动计划,以便作为优先事项,杜绝对所有残疾人实施的机构收治,包括在麻风病人聚居地或麻风病村实施机构收治,同时采取措施防止跨机构收治,并制定具体时间框架,提供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明确执行和独立监测的责任。

7.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组织由于开展残疾人权利方面的宣传工作而持续受到压力和审查;还有报告称他们受到报复,特别是由于与联合国合作而受到报复。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少资料说明:

(a)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有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的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在选举和全民投票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完全无障碍的程序进行投票和参与选举而不受恐吓的情况;

(b)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之外独立运作的残疾人组织获得资金,提供服务,就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协商,并为国际人权机制作出贡献的能力。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限制所有残疾人投票和参选以及担任公职的权利的法律或政策条款,并促进残疾人参与各级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进程,包括采取平权行动措施;

(b)根据2016年发布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支持残疾人组织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之外独立运行,鼓励这些组织参与所有涉及残疾人的决策进程。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使《公约》在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工作中占据重要位置方面的有效性的资料缺乏;

(b)负责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的独立机制缺乏;

(c)残疾人及其组织没有有效参与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并:

(a)按照2018年在普遍定期审议背景下作出的承诺,遵循《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独立的人权监测机制,同时规定相关时间框架并纳入一个专门机制,负责监测残疾人权利;

(b)加强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公约》的实施;建设协调中心的能力,以便在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工作中将残疾人权利纳入主流;加强协调中心在执行《公约》方面的任务;

(c)确保残疾人及广大残疾人代表组织,包括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之外独立运作的组织,有效参与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包括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

六、民间组织独立监测涉及残障社会组织的情况

2020年1-2月期间,我们根据国内互联网公开信息,整理了国内涉及残障非政府组织的部分NGO名单,收入这个名录的标准包括:1.机构成立2年以上;2.公开信息中显示该机构目前仍然处于活跃状态(最近2年内仍然在开展项目)2。我们团队的志愿者总共整理了150个涉及残障非营利组织的名单,其中包括20个境外非政府组织信息。

需要强调的是,该目录仅仅是国内涉及残障项目的部分目录,国内其他涉及非政府组织的名录中,我们可以获得公开信息包括《中国发展简报》2001年8月出版的《250 Chinese NGOs》目录中涉及残障项目的非政府组织有35个。4目前《中国发展简报》网站上收录涉及残障非政府组织名单数据库显示有至少861个残障非政府组织。另外一家进行非政府组织数据库搜集的NGO2.0项目中涉及残障的非营利机构数量达到519个。

由于《中国发展简报》和NGO2.0项目在中国境内长期从事有关民间组织的数据统计,他们收录的名单中对评估国内涉及残障的非政府组织有着重要参考价值。尤其在这些组织的能见度方面,中国发展简报的861个数据和NGO2.0的519个数据都具有非常高的可靠性,例如录入的机构有实体开展的项目,属于草根组织或自下而上的机构,有自己的宣传网络平台或社交媒体账号。

但是草根组织在国内的生存和发展面临很多问题,由于政府对民间组织法律政策的变化、NGO自身面临的资金筹款等问题,或其它方面原因,不少草根组织在创立后也可能遇到难以发展的问题。我们在观察中发现,国内的涉及残障非政府组织中,尤其是权利倡导的残障机构,例如早期的残障权利倡导和研究机构亦能亦行研究所、反歧视倡导机构益仁平、众一行、衡平等机构因为各种原因在国内的公开活动逐渐降低,甚至消失,但是这些组织在国内残障权利倡导领域都曾经扮演了重要角色,这对我们评估目前残障权利倡导组织在国内的处境有很大帮助。

我们观察到,自从2010年后,国内的社工组织发展迅速,中国政府也通过积极购买社工组织的服务来促进社工组织的发展。很多民间组织以社会工作的手法介入儿童、妇女、残障领域。同时还有部分志愿者网路组织也有涉及残障项目内容,但是涉及残障权利倡导的机构近年来几乎销声匿迹。

同时,我们注意到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2022年8月审议及后续的结论性意见中包含了大量涉及残障组织参与的内容。其中包括建议中国政府让残障社区组织参与决策、国家计划的执行的评估、监督过程,同时减少对民间社会组织的限制和干预,包括停止对于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机构的打压。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还强调了中国政府要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之外独立运行,鼓励这些组织参与所有涉及残疾人的决策进程。

与中国政府在国家报告中提供的助残社会组织6200个数据比较,独立于残疾人联合会之外的独立运作机构的数量是一个尤为关键的问题。这些组织的数量统计和监测需要继续依靠《中国发展简报》、NGO 2.0类似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长期跟进。独立的民间社会组织参与有关公约的执行的监测,也是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内容。

七、有关民间社会组织参与本次审议递交报告的情况

根据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数据信息库显示,2022年8月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履约报道审议中,在参与问题清单阶段报道递交的时候,档案数据显示仅仅有4个组织公开递交了报告,分别是消除麻风病国际联合会、终止对儿童体罚全球倡议、中国人权捍卫者和国际人权服务社。在正式递交8月审议的报告中,公开递交报告的组织包括人权观察、参与、儿童家庭护理特殊教育康复训练中心、中国身体残疾联合会、Leaving no sister with disabilities behind等5个机构。

而在2023年2月即将审议的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过程中,委员会在审议前总共接收到来自民间社会组织的报告高达54个,其中一半以上的报告递交来源于中国本土,包括那些隶属于官方背景组织,这些组织多达20余个。但是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的过程中,仅仅有4个组织公开递交了涉及问题清单的报告,5个机构公开递交了正式会议的报告,因此可见,国内外的非政府组织对本次审议的参与程度较低。

Read More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观察之(五):公约第十九条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中涉及受麻风病影响群体权益

2022年1月,联合国麻风病问题特别报告员爱丽丝.克鲁兹( Alice Cruz)女士发表公开声明,目前全球还有100多个法律条款中涉及限制麻风病人权益的条款。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信息,2020年全球139个国家中新发现了127558例麻风病感染者,这个数据比上一年发现新感染者数量降低了37%。但是由于受COVID-19疫情影响,实际发病率可能更高。在特别报告员最近发布的报告中,特别报告员指出,全球目前依然存在2000多个针对麻风病感染者或者康复者的集中隔离场所,有的地方叫疗养院、康复院、康复医院,也有的地方叫麻风村,英文统一采取Leprosy Colonies作为该类型隔离场所统一称呼。

2021年8月,我们对西部某些地区的30多个麻风病隔离场所,即麻风村进行了走访,在综合中国政府政策法律、学术期刊文献、国内媒体报道等消息源,最终发布了名为《中国受麻风病影响者(汉森疾病)及其家属的人权问题》的报告。2022年12月,在疫情管控措施解除后,我们再次去了西部省份对10余个麻风病隔离场所的幸存者、邻近村民或者进行了访谈。尤其关注麻风病康复者子女受教育的问题以及麻风病康复者的社会融入问题。2022年,我们也曾经向联合国麻风病问题特别报告员、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通过信件或者报告反应涉及中国受麻风病影响群体所面临的问题。

在2012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首次对中国履约报告审议中,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残疾人生活在机构中,中国管理的一些机构收容多达2000居民。此类机构不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委员会还对存在麻风病人聚居地一事感到关切。在这些聚居地,麻风病人的生活与世隔绝。32. 委员会建议立即采取措施,逐步淘汰并消除对残疾人的机构看护。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为残疾人提供支助服务、助其独立自主生活问题与残疾人组织协商。还应向高度需要支助的人提供支助服务。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给予麻风病人所需的医治并让他们重新融入社区,从而消除这种麻风病人聚居地。

在2022年8月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与中国代表团的现场对话中,委员会专家曾经提出有关麻风病人被隔离的问题。那些被隔离在偏远山区的麻风病人权益依然是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公约第十九条中关注重点。我们观察到,2020年4月,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给中国政府发布的问题清单中,在第十九条内容时,委员会提到:18.请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a)采取了哪些措施承认残疾人在社区中独立生活的权利,并确保残疾人有权选择他们在哪里和与谁一起生活;(b)采取了哪些措施结束对残疾人的机构收治做法,在全国实现将残疾人从机构中放出的去机构化,包括从麻风病聚居地或麻风病村中放出;(c)残疾人组织参与任何此类去机构化进程的情况,以及为促进残疾人向独立生活和社区生活过渡所分配的资源;(d)采取了哪些措施发展对残疾人的社区支助服务,包括个人援助,以及为需要高度支助的残疾人分配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e)为改善包括住房、保健和其他服务在内的主流社区服务和设施对残疾人的无障碍程度而采取的战略,以及在市政一级监测无障碍程度的措施,包括农村地区在内;(f)为确保麻风病患者能够获得保健服务和设施并被纳入社区而采取的措施。

在2022年10月10日委员会发布的审议中国政府第二次和第三次履约报告中,涉及第十九条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内容,委员会做了以下陈述: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对残疾成年人和儿童,包括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和自闭症患者实施住院治疗;(b)缺少一项战略以承认残疾人在社区中独立生活的权利,包括发展对残疾人的社区支助服务,以及向需要高度支助的残疾人分配技术和财政资源。4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2022年通过的关于去机构化,包括紧急情况下的去机构化问题的指导方针,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包括残疾妇女组织密切协商,制定一项行动计划,以便作为优先事项,杜绝对所有残疾人实施的机构收治,包括在麻风病人聚居地或麻风病村实施机构收治,同时采取措施防止跨机构收治,并制定具体时间框架,提供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明确执行和独立监测的责任。

可见,不管在2012年还是2022年,两次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履约报告审议中涉及受麻风病影响人群时,受麻风病影响者及其家属是否能够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都是委员会重点关注的议题。结合我们2021年发布的报告《中国受麻风病影响者(汉森疾病)及其家属的人权问题》,我们观察发现,麻风病在晚清民国时期对中国不仅仅是一种公共卫生疾病,由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中国劳工移民中频繁发现了麻风病感染者,因此这些国家针对麻风病人隔离的场所中,中国劳工也是重要的隔离对象。国内的一些研究民族主义的学者甚至将麻风病的历史与东亚病夫之说联系在一起,即麻风病在19世纪晚期20世纪初,不仅仅是中国的公共卫生问题,甚至是当时国家衰败、民族耻辱的象征。

上世纪30年代,中国第一部有关麻风病专刊《麻疯季刊》(The Leper Quarterly)指出,当时全球麻风病人数为200万,中国可能占到全球总患病数量的一半,即100万数据。1935年全球麻风病患者数量300万,中国依然维持在100万左右。民国期间的社会工作者尽管认为当时中国麻风病人数数量在100万左右,但是有西方传教士中国麻风病患者在20世纪30年代可能高达250万人。这一数据遭到了以英国医学专家斯坦利.布朗(Dr Stanley George Browne)为代表的医学工作者的反对,他们认为根据中国南方省份发病率推算去推算全国总感染人数,可能夸大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的麻风病患者数量的统计。

正如我们在《中国受麻风病影响者(汉森疾病)及其家属的人权问题》报告中指出,1949年后,中国政府驱赶了外国传教士,将那些在各地由西方教会创建的麻风病康复医院纳入国家管理范围。1949年前,全国大约有50所由西方教会和慈善机构建立的针对麻风病人的康复及救治医院,1956年,卫生部在全国展开麻风病人的普查行动,初步估算全国有麻风病人数达到40-50万,尽管这个数据真实性难以证实,从侧面也可以反映与中国民国期间麻风病患者数量100万,甚至250万数据的巨大差异。

1958年在大跃进的影响下,由于全国的人民公社中集体劳动、集体食堂的特点,加上传统麻风病在中国的污名化影响,很多居民不愿意和麻风病患者共同劳动,共同吃饭和参加集体劳动。因此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人民公社实际上助长了中国实施针对麻风病人的隔离措施。根据中国的学者分析统计,至 1980 年底,全国有麻风病院 62 处,防治站 343 处,麻风村 794 所,共 1199 处,专业防治技术人员 9000 多名。

而在 1953 年马德里第 6 届全球麻风病大会上,大会主张倡导针对麻风病人的门诊疗法,而不主张针对病人采用传统的麻风院治疗模式。1958 年东京的会议上则呼吁全球终止将麻风病人集中隔离的实践(End the Practice of Compulsory Isolation of Leprosy Patients)。1963 年里约热内的会议强调了麻风病和其他病人一样普通对待,同时呼吁废除麻风病的歧视词汇(Leper)。而1949-1978年的中国因为受冷战的影响,加上遭到国际孤立的政治环境,中国政府在对待麻风病人的治疗方案上是采取的与国际背道而驰的方案。

上世纪80年代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中国也开始获得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和其它国际机构倡导的联合疗法药物,在获得有效的药物治疗后,中国的麻风病人也逐渐处于康复时期。中国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改革也促使中国对麻风病人政策逐渐改变。1982 年出台的《全国麻风病管理条例》中,中国政府规定:“原则上今后不再新建麻风病院(村),个别地区确实需要新建时,应建在城镇附近”。“要消除社会上过分恐惧和歧视麻风病的偏向。由于歧视迫害病人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对麻风病人的家属,在入学、就业、参军、婚姻等方面不得加以歧视”。这部针对麻风病的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当于从 1949 年后,中国针对麻风病人的一部专门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废除了 50-70 年代采用的针对麻风病人集中隔离政策。

2007 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麻风病院村建设规划的批复》,中国卫生部门称,现有治愈存活的麻风病人约 21 万,其中约 10 万人存在不同类型的可见畸残,居留在麻风病院村的有 2.1 万人。全国现有麻风病院村 600 多所,麻风病院村收容的 2.1 万名居留人员中,大多数是老、弱、病、残,个别院村混居有健康家属及其子女。麻风病院村居留人员平均年龄约 65 岁,其中 64%有手、足、眼部的可见畸形或残疾。全国三分之一的麻风病院村地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麻风病院村的规模不一,多的收容近 300 人,少的仅 1 人,平均每处收容 31 人。

我们也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 年版本)中规定“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该婚姻法在上世纪 80 年被重新
修订,在 1980 年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条款中,删除了“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但是仍然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 2001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才正式删除了麻风病人作为限制结婚的条款。

1989 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限制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的外国人入境。随着对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步认识到,限制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的外国人入境的做法,不仅对本国疾病防控工作的作用十分有限,而且屡次成为中国举办各类国际活动的一个不便之处。2008 年 6 月 18 日,第 8 次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消除对麻风病患者和麻风病治愈者及其家属的歧视》决议案,强调麻风病病人应当与普通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中国政府支持了该决议案,因此在 2008年北京奥运会正式举办前夕,中国政府宣布废除麻风病病不能入境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取消了限制麻风病人入境条款。这使得在国际抗击麻风病联合会的录入法律数据库中,中国目前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项限制麻风病人权利的国家,而南亚次大陆的印度目前有接近100部法律中涉及对麻风病人的歧视,这些法律大多是在英国殖民统治期间制定的。尽管中国立法中没有针对麻风病人歧视的条款,但社会上千年来存在对麻风病人的污名化引发的歧视仍然是我们未来要面对的问题。

中国目前法律政策中已经删除了限制受麻风病影响人群的大多限制条款,比如结婚、迁徙自由等。但是由于历史中存在针对麻风病患者的隔离政策,导致中国至少有50万麻风病人在1949年后受到此类隔离政策的影响。与中国政府在2007年公布的数据比较,我们在2020-2022年对国内大约40处麻风病隔离场所的走访发现,如今现存的麻风村幸存者更少,有的麻风村所有康复者基本去世,2007年后改建的隔离场所也被荒废或者被邻近村民占用。人数最多的隔离场所现在有30左右,更多的隔离场所是仅仅剩下1-2人,大多人数年龄在80-90之间,他们基本也是因为被隔离,没有结婚,同时已经与原家庭失去联系或者无人照顾的老人。

2010年,联合国发布了《消除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歧视的原则和准则》,准则规定: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不得因为患有麻风病而受到歧视。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在婚姻、家庭和生育方面应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国家应促进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享有同其他人相同的权利,让他们充分融入和参与社区。针对因为被隔离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准则建议国家应该尊重那些被隔离人群的意见,允许他们继续居住在成为居住场所的麻风病医院,在不得搬迁情况下应让这些场所的居民积极参与涉及未来的决定。不过国家应该改善住在麻风病院和医院的人的生活条件,在适当考虑到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意愿并在他们充分参与的情况下,国家还应制定、宣传和执行让这类场所的居民逐步融入社区、淘汰这类麻风病医院的计划。

根据我们2020-2022年对数十麻风村的探访发现,中国目前被滞留在这些隔离场所的老人,大多是在80年代甚至更早送进隔离场所,他们因为在异地隔离,失去了80年代家庭承包分地的机会,不少老人在90年代曾经出院回到原籍贯地,发现当地土地没有了,这些人又因为曾经患病原因遭到当地社区的歧视,因此不少人又返回原来隔离地,继续与其它康复者一起生活。在自由选择居住地方面,中国因为社会开放引发的打工潮所导致的新一波的人口流动。根据一些政府历史文档显示,90 年代,一些麻风病患者拿着当地麻风病院或者防疫站的证明信,沿途向各民政部门索取生活补助,广东、湖南、福建的地方政府都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反映过此类问题,包括易地乞讨问题等,中国地方政府认为这是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不排除90年代后各地基层政府又加强了对麻风病康复者外出的管理。

根据2022年12月的田野调查,我们选取了10个访谈案例,这些案例位于西南三省地区,受访者包括康复者、村民。从他们的访谈中我们也可以感受有关麻风病人遭遇歧视、子女接受教育和社区融入的问题。在田野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个积极的现象,即在2014左右官方媒体报道部分省份存在的麻风病康复者子女接受教育问题现在已经得到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推行的强制义务教育,让所有适龄儿童入学。还有一个因数,西部的一些贫困地区,政府在扶贫过程中采用了易地搬迁安置工程,将那些在自然条件恶劣的居民从山区迁移到公路旁边或者城镇,当受麻风病影响者在传统的社区遭到歧视时候,这种迁移到城市或者陌生环境中的计划现实中减少了麻风病康复者及其家人因为污名化被歧视的现象。同时,由于中国目前每年新发现麻风病新感染者仅有200多人,这一数据基本和美国每年探测出的麻风病感染者数量相同,加上一些原来被隔离在康复村的老人不断离世,青年一代大多也不再对麻风病问题当成一个传统的不可医治的疾病。

尽管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在2012、2022年的两次审议中都强调关注中国麻风病康复者的社区融入问题,遗憾的是,中国缺乏在受麻风病影响群体的社区组织、非政府组织也很少去关注这个群体的权益。随着被隔离在麻风村的最后一批人因为高龄原因去世,这段政府针对麻风病人隔离、造成对该群体的影响和伤害或被历史淹没。人类因为一种疾病、身体原因遭到不平等的政策对待,不公平的隔离和限制基本自由。在新冠病毒疫情3年期间,中国一些地方政府建立针对COVID-19疫情管控的做法何妨不是隔离麻风病人的翻版?历史是一面镜子,麻风病的隔离政策和新冠疫情的隔离政策或许能给予我们更多的启示。

证词一(基层退休干部,受访编号1):我们这里传统是如果得了麻风病,就会将他们放逐在大山上,这已经是相对进步的做法,传统我们的习惯是把感染上麻风病的人直接活埋,因为那时候医疗条件有限,大家都穷,对这个病没有有效的医疗办法。现在有有效的药物治疗了,大多感染者基本康复或者去世了,传统的麻风病引发的公共卫生问题也不存在了,但是我们还是很忌讳这个问题,因为政府担心过于强调和宣传这些负面的东西,会影响当地的形象,你说外地人知道我们是从麻风村出去的,我们就很难找到工作,所以从维护当地人形象来讲,我们地方政府尽量做到不提这个问题。

另外一个问题是,以前外面很多记者和社会工作者,不排除一些有猎奇心理的人频繁到麻风村走访,过多的外地陌生人频繁来访,也加剧了他们的压力,让更多康复者有很多心理问题,有些人不愿意被打扰,或者说不愿意成为猎奇的目标。所以我们地方政府对麻风病的宣传做法,和毒品、艾滋病的宣传一样重要,但是政府更加担心媒体的介入加深了我们当地社区的污名化问题,你想想如果我们当地形象不好,怎么招商引资,怎么去发展和解决扶贫的问题,这些东西都要考虑。

证词二(康复者,受访编号2):我们麻风病康复院也叫疗养院,现在就剩下2人,其中的一个人已经搬到镇上去了。现在就剩下我一个人在这里,目前麻风村当地的土地已经被政府集体统筹,这些土地将由承包人进行大规模的种植和开发,所以在过年后,我也会搬迁到镇上去,政府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由民政出钱给我在外面租房子住,每个月我们有大约800多块钱的补助。不铺张浪费的话,没有重要疾病的前提下,应付基本生活是够了的。

目前这个康复院建筑物是重建立于2008年,以前的老房子都拆除了,我是80年代从部队退伍后,回来被检查出得到麻风病,那时候我才20多岁,当地政府就建议把我送进来治疗。这个麻风病院人员最多的时候多达200多人,但是80年代后不断有康复者出院,家人愿意管他们的康复后就被接回去了。剩下的那些继续待在这里的基本是家里人不愿意管的,或者没有亲属的。我80年代在这里治疗好后,返回村里去,结果回去后发现我们当地土地已经分完了,我回去也没有土地耕种,怎么办呢?我又不得不再次返回康复院,我基本是最后一个进入这个康复院的,80年代时候这里还有上百号人,我年轻加上当过兵,所以这里好多活儿最后得由我来干,比如有麻风病人去世,我得负责去把他们掩埋了,你看看那附近的山头上,由我亲自掩埋的去世康复者有40-50人,我都记不清有多少了。死在这里的人大多数是80年代错过了土地承包分地的机会,在老家土地没有分到,吃不上饭,还遭到白眼,最后不少人只有继续待在这里,当时我们没有其它选择机会啊。

我还记得90年代时候,我们这里发生最大的一次冲突就是,当时我们麻风院有70多人集体出院,他们都是邻县人,大多都是X族,那时他们走到附近的一个县,当天晚上没有住的地方,大家就集体躺大街睡觉,结果引发当地居民不满,他们嫌弃我们,怕我们得过的麻风病会传染他们嘛,后来就发生了集体冲突,发生了群殴,后来公安派出武警才把这个事情平息下来,这个事情也可以反映90年代当地人对麻风病患者的歧视问题,很多人还是误解我们,认为这个病医治好了还会继续传染人,其实不是那样的。

证词三(康复者,受访编号3):我们这个村里目前只剩下3人,年龄最大的那个90多岁了,就是你刚才送东西的那个人。现在他的生活自理能力可能有些问题,年纪大了,煮饭生火都看不到东西。我们这里每个人是自己各煮各的,他年纪大,所以现在就遇到了生活自理困难的问题。当地政府曾经和他讨论过是否把他送到养老院,我们也是五保户的那种,没有结婚,没有儿女照顾,年龄也大了,基本符合进入养老院的标准,但是他不愿意去啊,在这里每个月政府会给800多块钱的补助。如果送入养老院,我听说的吃住问题我们不用管,但是每个月的零花钱可能就不到100块钱,他坚决不去,人都90岁了,他最大爱好是抽叶子烟,你看现在这个物价水平,100块钱估计还买不到几近叶子烟,所以他就坚决不去政府的养老院呢。

我们这个康复院是由香港的一个机构在2000年后援建的,你看嘛,现在其实大多房子都是剩下的。半山腰的土地和林地被当地的一个养殖集团承包了,他们在半山腰养了几百头牛,还种植了牧草,现在他们的工人很多时候就到我们康复院来,借用我们的厨房做饭,因为我们房间多,空着也没有用,我们这几个人都不再了的话,这些建筑物也差不多荒废了,那些钱白花了。

后面还住了两户人,他们曾经是这个康复院的康复者,但是出院后没有回到老家,就继续在我们这附近居住下来了,因为早年这整片山都是我们康复院的,土地多得很,足够养活他们一家人,有的麻风病康复者和康复者之间结合,结婚后就有娃娃了,原来的家回不去,他们就在这里继续住了下来,你刚才和他们聊的,那个人有糖尿病,他母亲也是半瘫痪状态,他们因为出院了,所以没有每个月800多块钱的补助,但是当地政府考虑到他们一家人实际困难问题,给他们每个人办理了低保,好像每个人每人也能领到300多,具体的多少钱我不晓得,但是人到年龄了,除了以前麻风病外,其它后来的疾病基本让这里所有人都丧失了劳动力,我们做不了重活,只能栽一些蔬菜,也不能喂猪养牛养羊了,没有那个精力,这么大的山,牲畜也很难管理,半山腰那个养殖基地看中这片山了,如果我们都老了后,我们以后这块地可能都会被他们使用。

证词四(邻村村民,受访编号4):你这么远跑我们这里来啊,你要去的麻风村就是沿着竹林路往山上走,山上是养牛的林场,那里全是大雾,冷得很,路也很窄,你最好不要去山顶,半山腰的那几户人家就是以前的麻风病患者及其家属。可能有十多户人家,具体有多少家我们也不清楚,因为我们平时很少和他们半山腰的人有往来,大家基本不沟通,不熟悉,也不打招呼,因为几年前我们这个村和他们那十几户人家发生了冲突,当时我们不允许他们的孩子在我们村小学上学,因为他们是麻风病家庭的子女,我们还是害怕和担心自己的子女也被传播和感染嘛。

我也不晓得他们是哪个时候搬迁到这里来的,我是外地人嫁到这里的,反正听我家里人讲这些人解放前就搬迁到这个山上来了,他们一部分人就是我们本县的人,也有一部分是外地县的人。后来麻风病患者或者康复者之间互相结婚,成家了,就在山上住了下来,那些人家都是这样来的。

2014年左右,我们这个村的人就不允许他们那些子女到村了小学一起和我们的孩子就读,后来我们去围堵学校,当地政府还派出警察来抓人,我们村的村民有几个人被抓了,后来还判刑了,说的是判处的缓刑,实际上没有去坐牢。发生这次冲突后,当地学校好像专门请的老师给那十多户女子专门上课,现在好像是他们所有的孩子都可以到村里小学和乡镇学校去读书了,国家的义务教育规定那样,所有的孩子都要去政府的学校上学吧。你刚才问的那个问题现在基本解决了,他们不能到政府学校上学的问题也应该不存在了。

证词五(一回族餐馆老板,受访编号5):麻风村呀,我们鲁甸县也有,我是从鲁甸过来的,这个县的情况我不大清楚。我们那个附近的麻风村是这样的,小的时候,大人就告诉我们说我们不要到他们村子去,因为那些大人吓唬我们说只要麻风病人喝过的水,那些水井或者河流里的水都不能喝,麻风病人卖的鸡蛋也不能吃,说要传染人,我们那时候小,也不知道这些事情是不是真的,反正这种偏见和成见以前是一直存在的。

我记得小的时候,我们乡那边麻风村的人很少出来,因为有的人患过麻风病一眼就可以看出来,比如有的人没有眉毛,而且乡镇里大家都是熟人社会,你是来自哪个村哪个坝的,大家都知道很清楚。他们生产的农产品,比如天麻、水果、鸡蛋价格再便宜,拿到市场上来都没有人买,所以这种歧视也加重了麻风病人在当地的经济情况的落后,本来我们这些山区地带经济发展就不好,麻风病人要贩卖农产品又没有人买,这对他们收入影响是很大的。

证词六(当地居民,受访编号6):我们这里有3个天然形成的天坑,一个叫大锅圈、一个叫小锅圈、还有一个叫三锅圈。这里最有名的大锅圈,解放后,我们县和邻近县不断有麻风病人被送到这几个天然的天坑中。其中一个叫王XX的退伍老兵因为在退伍后被发现了麻风病,他就被送过来了,由于他是在部队当过兵的,后来他就在小锅圈住了几十年,还模仿天安门的城楼在那边画了画像,90年代的时候他才搬离出去。你等会去小锅圈进去的时候注意点,那里很多年都没有人下去了。 

人最多的就是大锅圈,里面最多的时候有几十号甚至上百人,他们基本都是解放后被发现的麻风病人,被强制隔离在这里。这个大锅圈对外称有土地上百亩,其实可能就几十亩地。这里住进来的麻风病人,当时是按照籍贯或者其它原因互相组合,有的也有了后代。被送进来的都会分到一些地,当年这里没有房屋,因为道路没有根本不可能运输砖、石头进来。所有被隔离的麻风病人就住在天坑的大溶洞里面,天然的溶洞夏天凉冬天暖。当时的政策是进来的人只能进入不能出去,为了防止人出去,当年是没有进出的路,麻风病人直接被用绳子或者树藤绑起来,从悬崖上吊下去,凡是进去的人,想逃出来基本是不可能的。你看这个天坑,自然风景好,前几年一个外地的小伙子来摄影,还掉到山下去了,这个地方多危险。

进去的人如果没有结婚,没有人照顾,他/她死后,天坑中有其他人帮忙把他掩埋后,他/她生前的土地就归掩埋的人所有了。以前政府要和里面的人联系的话,都需要提前几天通知他们,确定时间后才能碰面。后来政府在悬崖上开凿了一条羊肠小道,并在悬崖上设立了哨所,24小时派里面的人轮流值班看守。以防人员外流或者防止外人进入。

后来麻风村里的居住人员多了,有些结婚的麻风病康复者有了小孩,他们的教育就成为了一个问题。2013年前,这里的小孩基本都是不能上学的,当年路修了后,麻风村的人想将小孩送到附近的XX学校读书,我们当地的村民阻拦。后来没有办法,我们村委就把当年天坑的哨所改成了临时的学校,聘请了临时老师来教书,当时给的薪水大概700元。那个学校你也看了,其实就不足3平方米的一件在悬崖边的屋子,进入天坑中还必须穿过这个屋子。

但是近些年条件改变了,一部分天坑中的人去世了,剩下了8户人家,大约32口人,政府为他们每家办理了低保,每个人每月好像可以领取380块钱的样子。因为政府在扶贫攻坚中设立了异地安置和搬迁项目,把那些处于极端自然条件下没法发展的村民搬迁到城镇去住,天坑的居民也属于搬迁的范畴,据说这里要搞旅游开发,现在进入看溶洞的要收取门票10元,他们剩下的几户人家轮流收钱,收入也归这些麻风病康复家庭的。随着政府不断做工作,加上提供免费的房屋居住,现在居住在里面的只剩下4户人家了,他们的孩子大多都搬迁到县城去居住,接受教育没有任何问题了。在城市里,根本没有人知道你来自哪个村的,所以这种安置和搬迁计划实际上对减少麻风病康复者及其后代在当地遭遇歧视有一定效果,在新的环境里,没有人晓得你来自哪儿,你的父辈,爷爷奶奶得过什么病的。

证词七(康复者,受访编号7):我不是本县人,我是X族,2004年才从邻县XX过来的,我们这个麻风村的历史有上百年,最早可以追溯到一个英国牧师100多年前在云南、贵州沿着金沙江一带传教后,并在我们现在这个地方建立了麻风病医院,接收了很多苗族麻风病患者。

我们这个村的麻风病康复者后代子女上学问题以前也是遭到社会排斥的,当时附近村小学也不招收我们的子女入学。2002年左右,来自北京、上海的记者到我们当地采访后,决定回去进行筹款,这3个人也是热心的基督徒,他们找到一个基金会援建了一所学校。你看看,就是这栋建筑物,这个学校建立好后,一个外地来的代课老师在这里教了3-4年,好像教学效果其实也不是那么明显,后来这个学校就没有再办下去了,学校现在空着,我们就把原来的教室堆放杂物了。

好像在2005年左右,我们村的孩子就可以到政府办理的小学去上学了。目前麻风病村子的居民大约有10户人家,40多人口。目前我们这个村也不叫麻风村了,已经改成XX村,因为政府说要减少歧视的问题,要把我们身份证上以前登记的地址麻风村字样去掉,你想想我们出去打工进厂,那些招聘的人一看身份证,哎哟,你是来自麻风村的人,一看我们居住地址我们就找不到工作,所以政府前几年就把我们村改名和附近村社合并了。

我们这个村的居民也是过去几十年来甚至上百年来,麻风病人与麻风病结婚组合家庭后生育的后代,今年地方残联找到我们村,说要重新对残疾人进行登记和办理残疾证。他们说我们家只有我老婆一个人属于残疾人,因为她走路脚是瘸的,说我没有残疾,他们说像我这样的麻风病康复者不属于残疾人认证范围,我今年没有残疾证后,也就没有低保了。

证词八(当地居民,受访编号8):我们这里所在的麻风病医院创建于1931年,早年是一个德国的传教士创立的,那叫传教士好像叫苏什么的,据说当时民国政府期间,我们当地对麻风病人是进行枪决政策。有一年,地方政府正在枪毙麻风病人,那个德国的女传教士从地方官员那里救下几名麻风病人,并向官员保证对麻风病人进行照顾,后来那个德国传教士就在这里建立了麻风病院,目前这个医院可能是我们省内最大的麻风病康复中心,里面目前还有30多人,这段时间是新冠疫情高发期间,里面的管理人员不会让外面的来访人员进入的。

我今年67岁,算是这里土生土长的人,现在麻风村里的人,我都认识,里面现在好像还有11户人家,大多人已经去世了,你去后山上看看,那里有上百座孤坟,就是埋葬死于这个麻风院的老人。不少麻风康复者与康复者组建家庭,有了孩子后,有的也搬出去了,有的去世了,剩下的那些我们都认识,没有疫情的时候,我们还在一起打过牌,打过麻将呢。

在我的记忆里,我们当地对麻风病人的歧视很严重,听我爷爷讲,我们村子当年发现了一例麻风病患者,村里人怕他传染,就放火把他活活烧死了,这个事情发生在解放前。我们这个地方,早年是荒芜人烟的,所以我们这个镇的名字XXX镇就是这么来的,就是说是不毛之地,人烟稀少,就适合隔离麻风病人,以前你站的地方和对面的那片耕地,都属于麻风村的,早年麻风院是建立在那个山头,但是后来拆除了,现在新修建这个医院是后来建立的。早些年来,在村里的麻风病康复者是不允许出去的,现在政策不同了, 他们也可以自由活动,也可以出来,甚至到镇里,到哪儿去,他们的行动自由不会再受到限制了。

1949年前,这个麻风病院都是由外国人管理的,不是后来解放了嘛,新中国成立了,那些外国人都被赶走了,政府就接管了这个麻风院,目前的麻风康复医院其实就是当年德国人创建的那个麻风院。你等会去后山的墓地时候小心一些,那里比较陡,那些去世的康复者,没有亲属管的,那后山的直接把他们埋了,连墓碑都没有,现在那几片菜地下面说不定就埋葬了无名的人士。那些有家属管的,去世后,他们的亲属会出钱,在埋葬的地方竖个墓碑,以表示吊唁。那些墓碑上的刻字里,你大概可以了解到每个去世人的简单身份,包括他们从哪儿来,哪一年过失的,都可以了解一些。

证词九(当地一所村小老师,受访编号9):你来到我们这个XX村,你说的那些麻风病康复者的家庭啊,他们居住在那边对面的山谷上,不过你来晚了,他们好多家的房子都垮了,现在他们的耕地已经被政府集体统筹管理,不是要搞承包嘛。以前那些麻风病康复家庭也搬离到县城去住去了,政府给他们修建了免费的房屋,我们这里专门有一个异地搬迁项目,就是针对农村贫困群体。如果自然条件十分恶劣,也不太适合继续发展,当地政府会在征求他们的意见上,让他们到县城去生活,这样他们的小孩子在接受教育,医疗条件上也比我们在山卡卡里好很多。

这个麻风村因该是创建于上世纪60年代,最早就几户人家,后来不断有人被送进来,也有人去世,目前就剩下10多户。前几年的时候,这些麻风村的孩子是不能到我们这边来上学的,因为其他村民要反对嘛,有的村民总觉得他们的孩子还会传染人,实际上应该不是那样的,只是很多村民对麻风病这个传染途径还有现在的医疗条件都不了解。直到17年或者18年后,他们的孩子才被允许送入我们的村XX小学。但是现在不同了,我们国家不是有扶贫政策嘛,政府现在把他们全部搬迁到县城里去了,去了那边根本没有人知道你的家庭里以前有成员得过麻风病,所以这些孩子去县城读书的话,也就不存在你问的他们是否还会不会被排斥的现象了。现在政府推行义务教育,也没有人敢去阻止其他儿童上学的事情了。

证词十(康复者后代,受访编号10):我们这个麻风病院现在已经不存在了,你看那座石头屋子,那就是以前麻风病医院的遗址。我是很小的时候就到这个麻风村来了,因为我父亲当年染上了麻风病,当时我和弟弟妹妹又小,我母亲一个人又难带我们,想到父亲需要人照顾,所以我们一家人就跟随父亲搬到这个麻风村了,我母亲,弟弟妹妹和我都没有被感染上麻风病,我们搬迁到这里来,基本是父亲的原因。

早年我们这个县和附近县的麻风病感染者很多,几乎是整个XX省最严重的地区之一,70年代时候,我记得这里送进来的麻风病人大概有100号人左右,这些人大多去世了,有部分人在上世纪90年代后逐渐返回原来村庄。剩下的孤寡老人基本都去世了,我母亲目前也是残疾人,需要借助轮椅才能走动,他耳朵也聋了,所以你问她什么基本他都听不到。

这边现在就剩下几户人家,就是我们几兄弟修建的房子,你看嘛,那个麻风院以前是我们长期居住地址,那个房子是石头结构,虽然主体结构不容易垮,但是房顶的木头结构已经腐朽,瓦片也烂了,长期下雨导致屋顶坍塌,后来地方政府说那个医院不能再住人了,没有办法, 我们几个兄弟只有出来在这边修房子,修房子花费了十几万,钱都是我和儿子前些年在浙江那边去打工攒下来的。我当年没有接受过任何教育,我娃娃也没有读过什么书,反正就是那样,我们要生活的话,一辈子只有去干体力活了,后代因为我们的环境,没有接受什么教育,没有文化在外面打工很辛苦的。

Read More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观察之(四):《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4号一般性意见——有关全纳教育权利》对中国发展全纳教育的启示

2014年9月,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第12次会议上,该委员会决定在其第13次会议上,即2015年4月15日,利用一天时间讨论有关残疾人接受教育权利的问题,在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14次会议上,委员会根据2015年4月15日讨论结果发布了有关《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4号一般性意见——有关全纳教育权利》,该一般性意见正式于2016年11月25日发布。

该文件承认全纳应该作为教育权利实现的关键因素,《残疾人权利公约》作为第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涵盖了有关优质全纳教育的概念,同时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第4项也重申了全纳、优质和公平教育的价值。一般性意见认为,过去几十年有关残疾人教育的权利取得很大进步,但是委员会对现存的很多挑战依然担忧,因为全球数百万残疾人依然被剥夺接受教育的权利。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4号一般性意见——有关全纳教育权利》认为,确保全纳教育的权利需要在所有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环境中改变文化、政策和行动,以适应个别学生的不同要求,并承诺消除阻碍这些障碍可能性。它涉及提高教育系统的包容能力,以覆盖所有学习者。它侧重于所有学生,特别是那些因不同原因被排斥或有被边缘化风险的学生的充分、有效参与、可获得性、出勤率和成效。

全纳教育涉及不受歧视地获得优质的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全纳旨在通过关注残疾学生的福祉和成功,使社区、教育系统和结构能够反对歧视,包括有害的陈规定型观念,承认多样性,促进参与并克服所有人学习和参与的障碍。文件认为,全纳教育需要教育系统在立法、政策以及教育融资、管理、设计、提供和监测机制方面进行深入改革。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4号一般性意见——有关全纳教育权利》在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上有一个容易阅读的版本,上面涵盖了全纳教育一些基础的定义以及方法。本文简单介绍有关该文件涉及全纳教育的一些基础内容。

1.有关全纳教育的定义,第4号一般性意见认为全纳教育即残疾人或者特殊需要儿童与非残障人群在同一地方接受优质教育,即全纳教育含义。(This document is about the right of all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to get a good education in the same places as people without disabilities,This is called Inclusive Education.)

2.第4号一般性意见认为很多国家及其政府已经认同全纳教育的理念,并开始在各自国家进行实践,并且不少国家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但是现存的挑战是,目前在很多国家残疾人并不是接受的优质教育,他们所接受的教育是低质量的教育,甚至干脆没有接受教育的条件。

3.第4号一般性意见认为,其中全纳教育的特点即为:残疾人和非残疾人士在一起学习和接受教育,所有的人在同样的学校、学院或者大学一起学习。全纳教育意味着所有的残疾人不会被送入与非残障人士接受教育的不同学校或者班级(This means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are not sent to other schools or classrooms away from other people)。

4.第4号一般性意见认为全纳教育意味着:残疾人在接受教育时候应该与非残障人士在一同接受教育;残疾人在入学、接受教育或者未来后续发展时候应该获得支持。

5.在谈及全纳教育的意义时,第4号一般性意见认为首先残疾人获得优质的教育是他们的基本权利之一;全纳教育的实施将更加有利于残障人士的社会融入,并成为社会的一部分,同时他们也能做更多的事情,包括学习更多的技能,寻找工作和实现自己的梦想。文件强调全纳教育不止可以帮助残疾人接受优质的教育,同时也可以增加残障人士和非残障人士的互相支持和理解。

6.在谈及如何实现全纳教育时,《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4号一般性意见——有关全纳教育权利》认为缔约国有义务对教育系统进行改革以确保所有的人(残障人士和非残障人士)能够在一起学习并接受优质的教育。

7.实现全纳教育的具体要求包括,缔约国需要确保残疾人士,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学校被平等对待同时确保不会遭到暴力和虐待;残障人士应该就近入学;所有的人能够获得初级和中等教育机会;缔约国有义务提供免费的初等教育,同时尽力做到中等教育也实现免费的目标。

8.在实现全纳教育的目标时,政府的义务包括:确保缔约国的法律、学校教育系统朝向全纳教育目标方向进行改革;确保残障人士对他们的权利实现感到满意;缔约国在政府的长期计划或者法规中列入全纳教育的条款;缔约国需要确保为残障人士提供合理便利环境,包括在教室、厕所、交通、建筑大楼、图书和信息获得等方面,让残障人士容易获得和使用相关设施。

9.第4号一般性意见还呼吁缔约国应该采纳一些措施,包括:政府应该在残障儿童早期进行介入,确保他们需要哪一方面的具体支持;缔约国确保每个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都能够尽可能在入学、学习和未来发展中获得相应的支持;缔约国提供的支持涉及多方面,例如特殊的电脑、在课堂教学中提供相关的支持;教学场所也应该进行改革,以确保残障人士获得合理便利的支持;文件还强调每个人能够获得他们学习的最佳方案,同时这些个性化的教育可能有差异。

10.在实现全纳教育的方面,《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4号一般性意见——有关全纳教育权利》呼吁缔约国为学校教师、教职人员提供有关全纳教育的相关培训;学校应该和残障社群(残障人组织),包括残障儿童的家长合作,并在制订决策时采纳他们的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法律和法规中废除阻碍残疾人获得平等教育的条款;同时,缔约国有义务对公众宣传,让公众接受确保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理念。

11.缔约国在实现全纳教育的其它措施包括:政府应确保残障人士知道他们的教育权利,并且可以对发生的事情有发言权;如果残障人士没有获得受教育的权利,他们可以通过一种简单的方式进行投诉;确保残障人士和儿童对教育体系中的发生的问题和改进有参与和建议权利。

12.在实现全纳教育的实现方面,《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4号一般性意见——有关全纳教育权利》还建议缔约国国内政府各个部门应该互相配合,例如在法律法规上将全纳教育写入国内法律,或者纳入政府发展计划,同时,政府财政拨款方面,也需要考虑如何对发展全纳教育方面进行投入。

13.第4号一般性意见还认为,政府需要对公职人员进行有关残障人士法律的培训,不仅仅全纳教育对残障人士来讲很重要,各国的发展措施尽可能考虑残疾人是过上美好的生活,例如医疗健康系统、交通中有对残障人士易于使用的特点,以确保残障人士可以像其它非残障人士一样融入社区,并不是只能待在家中。

14.《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4号一般性意见——有关全纳教育权利》承认缔约国在实现上面的一些方案时候可能不能一步到位,但是缔约国可以优先考虑采纳一些措施,例如:缔约国所有残障人士能够获得教育机会;教育系统应该进行变革和调整以确保他们可以为残障人士教育提供支持性环境;所有残障儿童都能够获得免费的初等教育。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4号一般性意见——有关全纳教育权利》中的核心条款包括:a.残障儿童应该与非残障儿童一同接受教育,而不是将他们隔离在特殊的学校,剥夺他们享受优质教育的机会;b.缔约国有义务对全纳教育进行推广,包括发展学校的无障碍设施、进行资金投入、对教师进行培训、提供公众意识倡导和宣传、废除法律法规中妨碍全纳教育的条款;c.全纳教育中缔约国需要与残障社区组织、家长合作,让他们参加决策,包括对改进教育的政策制订提供咨询建议。

通过对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2012年、2022年对中国履约报告审议的结论性意见比较,我们发现,2012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提出:委员会对缔约国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学校的政策表示关注,尤其仅仅有部分身体残疾和轻度弱视的残障儿童可以到主流学校学习,而其它残障儿童大多被迫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干脆被辍学。委员会建议中国政府将用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资源转移到发展全纳教育学校,以确保更多残障儿童可以接受主流学校教育。

2022年10月,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发布的结论性意见中涉及全纳教育的表述如下:委员会对缔约国对残障儿童处于隔离教育设施中的数量较高,同时主流教育学校缺乏资源支持全纳教育的状况表示关注,包括主流学校缺乏手语翻译、合理便利、在全纳教育方面缺乏有资质的专业老师。委员会建议中国政府通过立法和发展综合行动计划,将全纳教育作为向残障儿童提供高质量教育的可以执行的权利,政府的行动计划中要有具体的目标,包括智力和心理障碍的儿童、时间框架和预算、将用于特殊教育的资源转移到全纳教育以及发展全纳教育课程。

可见,两次审议中,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都在全纳教育上对中国政府提出了特别建议。在对中国有关残障儿童的教育发展中,我们根据来源于中国政府官方文件、中国媒体报道以及国内非政府组织、学者统计数据发现。中国目前针对特殊教育的范式由90年代兴起的“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级”的三种模式,到2017年后新增了“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模式。即中国的针对特殊需要儿童的教学模式目前呈现了多元化,国际非政府组织、一些学者研究报告中往往强调中国针对残障儿童的教育模式呈现双规制,即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模式”和集中“将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孤立和隔离在特殊教育学校模式”。

需要肯定的是,中国政府最近20年来在发展特殊教育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例如在2008-2012年期间,中国政府实施了两期修建特殊教育学校项目,在中西部投入了102亿人民币用于1182所特殊教育学校、初级和高等职业学校、师范院校的建设,包括采购教学设备和硬件设施修建。中国政府在努力通过发展特殊教育学校的模式提高残障儿童的入学率。

例如,根据中国官方的数据统计,1989年时,中国的视障、聋哑儿童的入学率不到6%。而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中,中国政府制定了2016年中国视障、失聪和智力障碍的儿童入学率将达到90%。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中,中国政府制定在2020年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在95%的目标。在2021年政府发布的“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和行动计划”中,中国政府制定2025年,中国残障儿童入学率在97%的目标。根据官方的提供的数据和制定的蓝图,中国政府希望在残障儿童的入学率由1989年的6%提升到2025年的97%,从提高入学率角度讲,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态度,包括政府的大量资金投入。

正如联合国残疾人委员会在2012年审议中国的履约报告中提到,中国政府在通过积极发展特殊教育的模式提供残障儿童的入学率。我们根据更多国内学者发布的文献统计到,1948年国民政府在发布的最后一期《教育年鉴》显示,1948年时,中国当时仅有的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是46所(另有媒体报道是42所,我们在该文中暂时不对该数据的差异进行比较)。1978年时候,中国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是大约280所。大多的学校建设是上世纪90年代和新世纪的20年中。到2021年为止,中国已经有针对残障儿童教育的特殊学校达2288所。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提出,中国在人口超过30万的城市或者残疾儿童数量众多的城市设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和行动计划“中,这一目标扩展到,中国政府鼓励人口超过20万的县(市、区或旗)设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我们通过对中国1949年后有关残疾人教育的政府文献查阅发现,早在1994年中国政府发布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中,中国政府认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 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促进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共同提高。同时该办法还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在城市和交通便利的地区,也可以相对集中在指定学校就读。这个文件是上世纪早期政府文件中的一份很契合全纳教育精神的政府文档。但是最近10年中国政府有关2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中均强调了扩展特殊教育规模发展模式。

中国政府制订的几期有关特殊教育的行动计划均显示了,国家在提升残障儿童入学率、为残障儿童提供教育机会方面均在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学校模式,尽管在2012年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履约报告后向中国政府提出了”将用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资源转移到发展主流全纳教育模式“的建议。但是根据政府最近几期行动计划,我们担忧的是,特殊教育依然是目前中国政府针对特殊需要儿童教育的重心,这种策略未来还可以继续在中国扩张,并形成对特殊需要儿童建立教育的隔离体系。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4号一般性意见——有关全纳教育权利》作为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专门针对公约第24条实现残障人士受教育权问题,其一般性意见——发展针对残障人士的全纳教育,让残障和非残障人士在同一环境下接受优质的教育,是公约一般性意见的核心思想。中国作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在发展国内针对残疾人教育权利实现的模式上,也应该优先考虑优先发展全纳教育的模式,而不是继续扩张特殊教育学校,将残障人士与非残障人士分开进行教学的模式。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观察之(三)中,我们也提出,过去10年内,中国的不少城市发生了普通学生家长抗议特殊需要儿童就读主流学校的案例,这些案例分别发生在北京、广州、深圳、哈尔滨等城市,更有甚者,2018年,一名孤独症孩子母亲在了解到其孩子在学校遭到其他学生及家长的欺凌后,与孩子一起跳楼自杀的极端案例。2017年全国全纳教育论坛上,由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联合大学通过对全国2000多个残障儿童家长的访谈调研研究报告显示,该学术研究中27%的残障儿童在进入主流学校就读时都遭到来自普通家长的压力和抗议,包括要求残障儿童去特殊教育学校上学。 众多反对家长的意见包括,有的家长假想认为残障儿童与非残障儿童就读,将影响班级教学进度,进而影响非残障儿童取得更好的成绩。这种考虑也是对中国目前基础教育的本质进行反思,基础教育是否需要发展应试教育模式,还是推行以普及和发展教育平等的模式。

这项研究也显示,中国在推动全纳教育方面的公众意识倡导工作有待提高,尽管中国政府在2017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首次强调了发展融合教育的理念,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如果不响应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分别在2012年、2022年给中国政府在落实全纳教育方面的建议,那中国上百万适龄残疾儿童继续被孤立在特殊教育学校的话,下一次委员会对中国政府履约审议又是一个即将被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而数百万中国的适龄残障儿童会继续被隔离在特殊教育学校,并被剥夺接受优质教育机会。去过10年,中国政府在发展针对残疾儿童教育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很遗憾这些资金大多用于发展特殊教育学校,而非响应《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其2016年发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精神。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4号一般性意见——有关全纳教育权利》还提到了来自残障社群,残障人组织、残障儿童家长参与残障人教育模式的决策制定的重要性。残障人组织、残疾儿童家长参与决策参与在1994年西班牙通过的《萨拉曼卡宣言》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也强调了其重要性。2022年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的履约报告中,也建议中国政府鼓励发展残障人士自助组织,而非由官方所主导的残疾人联合会。这点也是第4号一般性意见给予中国残障社群的启示,有关残障人士教育的政策制订,需要由残障人社群的组织、利益群体参与。即“没有我们的参与,就与我们无关”(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原则。

简而言之,《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4号一般性意见——有关全纳教育权利》给予中国政府在发展针对残疾人教育的启示可以简单归纳为:a.将残障儿童与非残障儿童在同一环境中上学,即采取就近学校上学原则,学校应该满足学生需要的多样性,包括承认残障是人与人个体差异的一部分;b.停止大规模发展特殊教育学校的模式,转而将资源投入发展融合教育理念,同时可以将目前的特殊教育学校转换为为主流学校提供针对残疾儿童教育的教育支持中心;c.制订实现全纳教育的发展规划,包括在提高对普通学校老师、管理人员的培训,增加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增强残障人社群参与有关教育发展的决策和咨商、鼓励不同地区增加有关全纳教育的最佳实践分享;d. 政府设立一部综合性反歧视法以应对针对教育领域的歧视和排斥、增加有关全纳教育理念的社会宣传,让公众更加接纳该概念等。

备注: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数据,2006年中国统计残疾儿童数量在500万之众,但是最新中国政府公布数据,持有残疾证注册的残疾儿童目前中国有120余万,因为统计方法不同,包括是否根据持证数量进行统计,所以中国目前具体有多少残障儿童,这个数据依然是争议,在统计方法上,2022年委员会审议中国履约报告中也提出建议中国政府采纳华盛顿残疾统计小组的数据统计方案。

Sources:

1.CRPD,Article 24 Education,https://www.un.org/development/desa/disabilities/convention-on-the-rights-of-persons-with-disabilities/article-24-education.html.

2.General comment No. 4 on Article 24 – the right to inclusive education,CRPD,https://www.ohchr.org/en/documents/general-comments-and-recommendations/general-comment-no-4-article-24-right-inclusive.

Read More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观察之(三):《萨拉曼卡宣言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在中国的实现之路依然漫长

1994年6月7-10日,全球92个国家政府代表、25个国际非政府组织代表共同聚集在西班牙城市萨拉曼卡召开了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国际会议,四天会议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纲要的指导尊则强调普通学校应该接纳所有学生,无论学生的身体、智力、社交、情绪、语言和其它情况的不同,全民教育政策规定残疾儿童应该就近入学,并与那些非残障的同伴在同一环境中接受教育。

《萨拉曼卡宣言》强调了全民教育的准则,强调所有儿童、青年和成年人接受全民教育的必要性和紧急性,同时强调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能够到主流学校就读。宣言原文强调:“Regular schools with this inclusive orientation are the most effective means of combating discriminatory attitudes, creating welcoming communities, building an inclusive society and achieving education for all; moreover, they provide an effective education to the majority of children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and ultimately the cost-e ffectiveness of the entire education system.”。

翻译成汉语即为:具有这种包容性取向的普通学校是消除歧视态度、创建欢迎社区、建设包容性社会和实现全民教育的最有效手段;此外,它们为大多数儿童提供了有效的教育,提高了效率,最终提高了整个教育系统的成本效益。”。

宣言呼吁全球所有政府采取以下行动,包括:

1.给予改善教育服务的“最高政策和预算优先权”,以便所有儿童都能被包括在内,无论差异或困难如何。

2.“在法律或政策上采纳包容性教育的原则”,并让所有儿童进入普通学校就读,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这样做。

3.开发示范项目并鼓励与拥有包容性学校的国家进行交流。

4.确保残疾人组织以及父母和社区机构参与规划决策。

5.在学前教育战略以及全纳教育的职业方面投入更多精力。

6.确保初始和在职教师培训都涉及全纳教育的提供。

该声明还呼吁国际社会认可包容性学校教育的方法,并支持发展特殊需要教育,将其作为所有教育计划的组成部分。它特别呼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对此予以认可。

它要求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加强他们对技术合作的投入”并改善他们的网络,以便更有效地支持。要求非政府组织加强与官方国家机构的合作,并更多地参与全纳教育的各个方面。

作为联合国教育机构,教科文组织被要求:

1.确保特殊需要教育成为涉及全民教育的每次讨论的一部分。

2.通过获得教师工会和协会的支持,加强这一领域的教师教育。

3.鼓励学术界对全纳教育进行更多研究并传播研究结果和报告。

4.在 1996 年至 2001 年的五年期间,利用其资金为包容性学校和社区支持项目制定扩大方案,从而启动试点项目。

《行动框架》称,“包容和参与对于人的尊严以及享有和行使人权至关重要。”在教育领域,这体现在带来“真正的机会均等”。特殊需要教育采用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所有儿童都能从中受益;它假设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正常的,学习必须适应孩子的需要,而不是让孩子适应这个过程。

它补充说,包容性学校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儿童都应尽可能一起学习,普通学校必须承认并回应学生的不同需求,同时提供连续的支持和服务来匹配这些需求需要。包容性学校是在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与同龄人之间建立团结的“最有效”方式。特殊学校很少或没有特殊学校的国家应建立包容性而非特殊学校。

《萨拉曼卡宣言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作为全球政府、非政府组织、学校和教育工作者在探索全纳教育形成的一份共同宣言,对各个在具体发展全纳教育方向上有指导作用。其核心准则是“接受个体学生的差异,并为所有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

对于中国的民间社会来讲,遗憾的是全国迄今未能形成一个强大的支持和发展全纳教育的社区,大多有关全纳教育还停留在理论研究方面,中文学术刊物中也刊载了大量涉及全纳或者融合教育的中文文献,即使在最新的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新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提升计划中,中国政府都提出了发展融合教育的观点,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中国政府开始以发展特殊教育学校的方式提高残疾儿童的入学率的话,那融合教育,即全纳教育在中国的实现依然是个漫长的过程。

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全纳教育关注者应该感到担忧的是,根据我们对中国官方媒体近些年的报道。全纳教育,将残疾儿童送入主流学校或者强调社区融入的压力不仅仅来自陈旧的教育设计框架。来自普通学校家长的反对也是造成残疾儿童不能到主流学校接受普通教育的原因之一。这些案例至少包括:

2012年深圳市有19名家长联名写信要求学校清退一名自闭症学生,引起了极大的社会舆论。

2016年末,北京市某小学校门口多位家长拉横幅、喊口号,并联名签署意见书,要求该校一名自闭症儿童退学。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发酵。

2018年7月,深圳某小区的部分业主就发起公开抗议,反对有自闭症孩子的家庭入住小区的公租房。

2018年12月,广州南沙某幼儿园一自闭症男孩明明因与班上女生发生推搡,被其他家长群起攻之,更有家长找到幼儿园要求让明明退学,导致心理崩溃的孕妇妈妈与明明烧炭身亡。

2021年11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一名家长在网上留言,反映“孩子班上一名高个子残疾儿童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许多孩子心理阴影,应该去特殊教育学校学习”。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教育局1日回复称,适龄残疾儿童学生享有公平受教育的权利,目前家长上午在校陪读,下午这名学生离校进行治疗,状态有所好转,不影响其他孩子在校学习生活。

对于残疾儿童享有平等教育权利,《萨拉曼卡宣言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是一个浪漫的框架,但是要让中国的所有百姓接受全民教育、全纳教育的理念,这将是一个艰辛的历程。

Read More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观察之(二):全国高达2288所特殊教育学校是否意味全纳教育面临挑战?

在2012年中国政府首次接受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委员会专家对中国政府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学校的政策表示关注,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表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特殊学校数量众多,且缔约国有积极发展这些学校的政策。“

”委员会特别担忧的是,实际上,只有存在某些种类的障碍的学生(身体残疾或轻度视觉残疾)能够接受主流教育,而所有其他残疾儿童都被强制就读特殊学校或者干脆辍学。”

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包容性概念是《公约》的主要理念之一,应该在教育领域特别坚守这一概念。就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特殊教育体系中的资源转用于促进主流学校中的包容性教育,从而确保更多的残疾儿童可以接受主流教育。

2022年10月,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发布的针对中国政府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再次就中国的残障儿童接受教育权利做了以下描述:“仍有大量儿童身处隔离式教育环境,主流学校缺少支持包容性教育的资源,包括主流学校中缺少手语翻译、合理便利和具有包容性教育专业资格的教师,在农村地区尤为如此”。

委员会同时注意到:“根据2017年新版《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要求,残疾儿童接受准政府性质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由专家委员会根据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主流学校的“能力”安排入学。”。

在2022年委员会审议的结论性建议中,委员会呼吁中国政府:1).出台包含接受全纳教育的可实施权利的立法,并制定一项综合行动计划,用于为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疾儿童落实优质全纳教育,其中应就具体目标、时间框架和预算,特殊学校的资源转移和全纳教育课程作出规定。2).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着眼于消除残疾儿童教育方面的所有歧视性规定,并就优质全纳教育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没有残疾儿童因残障而被排除在普通教育系统之外。

在我们跟进中国政府接受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报告的审议中,我们通过查阅历史文献了解到。截至2022年,中国国内设立的特殊教育学校目前已经达到2288所。

而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根据国民政府1948发布的最后一份“教育年鉴”中提到,当时我国特殊教育学校有42所,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是360人。也就是说目前2000多所针对特殊需要儿童的学校均是建立于1949年后。

根据国内教育研究者信息搜集显示,1978年中国进行改革开放之际,中国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全国大约为280所。也就是说1949-1978年期间,中国在此期间国内新设立的特殊教育学校大约240所。20世纪90年代,中国进入了第一波特殊学校建立高峰,超过774所特殊教育学校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

从1949-1978年期间,中国的残疾儿童很难有接受教育机会,针对残疾人的歧视,中国政府文件中甚至采用了歧视性语言“残废人”这一称呼。1954年出台的《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健康办法》规定了低视力、耳聋和重度失聪者、肢体残疾者不予录取。1965年版本的《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办法》规定任何两肢不能应用者(手足被截肢)不予录取。此阶段残障儿童接受基础教育非常薄弱,截至1989年,中国残疾儿童的入学率不到6%。

1988年,第一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特殊教育体系明确了发展方向。根据这次会议精神,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成了我国残疾儿童少年就学的三种主要形式。

国内的学者认为,1991年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1995)》提出了,建立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普通班就读的特殊教育格局。随班就读制随后在1994年的政府文件《关于开展残疾人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中被强调,中国政府认为将残疾儿童送入就近学校就读,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同时可以促进普通儿童和特殊教育儿童的互相理解。

2003年,中国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引发《全国随班就读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文件正式明确了随班就读促进了残疾儿童身心健康和社会融入,促进教育思想观念的转变。但是国内的大多教育工作者认为,此阶段的“随班就读政策”由于学校缺乏在师资、教学课程等方面的辅助配套设施,其最终效果难以满意。

我们查阅了国内大量的论文、期刊和杂物出版物,我们发现,在上世纪80-90年代,中国教育部门提出的“随班就读”政策(Learning in Regular Classes,简称LRC),往往被中国的特殊教育研究者以融合教育的主题在国际英文期刊发布英文论文。

但是,随班就读政策的具体执行和效果,很多英文论文没有明确提及。倒是一些教育工作者在中文论文承认“不少随班就读最后变成随班就坐”,因为学校缺乏特殊教育支持的师资、教材或者其它协助,早期中国教育部门提出的“随班就读”政策实际上效果不明显,大多停留在理论阶段,这与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西班牙政府组织召开的世界特殊教育大会中通过《萨拉曼卡宣言》有关全纳教育的具体要求有很大差距。

我们注意到,在21世纪后,伴随着中国的经济取得发展同时,中国政府在针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方面上开始通过大量设立特殊教育的设施进行解决。而1994年全球特殊教育大会中倡导“残疾儿童应该和其它儿童一样到主流学校接受教育”的理念则被忽视。

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中,中国政府承认“农村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不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偏低,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待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待提高。”的特点。同时政府设立了目标到2016年,全国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中强调,到2020年,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中国政府明确“区县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健全残疾儿童入学评估机制,完善教育安置办法。”

在2022年中国政府发布的《“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中,中国政府进一步明确,到2025年,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建立。普及程度显著提高,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鼓励2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旗)办好一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

所以从中国政府发布的最近几期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看,中国政府在努力提升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并计划将全国残疾儿童入学率的95%目标提升到2025年的97%,这与1989年中国的残疾儿童入学率6%数据比较,当时是很大的提升。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到,中国政府大多是建立特殊学校为前提的,在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中,中国政府设定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中,中国政府在建立特殊学校的规划上有了更加激进的计划:鼓励2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旗)办好一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

通过对中国政府1949年后的特殊教育政策发展比较研究,我们认为中国政府在投资残疾儿童教育方面的确做了很大努力,包括在促成残疾儿童的入学率方面。但是我们担心的是,正如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专家在2012和2022年两次审议中的结论性意见中指出,缔约国需要发展包容性教育,将用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资源转移到发展融合教育,使残障儿童可以接受主流学校的教育方式。

将某类因为疾病、残疾或者其它原因的人群通过建立特殊的设施进行隔离和管理在中国存在长久历史。且不谈中国在COVID-19疫情期间建立的大量方仓和隔离设施,对感染者进行粗暴的隔离模式。中国政府自从1949年后,在大跃进期间通过广建麻风病村的模式,在国内建立了包括麻风村、麻风医院、防疫站等1000多处隔离设施,多达50多万受麻风病影响者及其后代被卷入诸如的隔离场所。尽管早在1953年、1958年的马德里、东京麻风病国际会议上,大会早已呼吁“采取门诊疗法、不再采用麻风病院的集中疗法”、“终结对麻风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等。但是中国政府在随后的30年针对麻风病受影响者群体均采取了一系列激进、不人道、不符合国际规范的措施,并最终对这些被隔离的群体造成了很多难以弥补的伤害。

今天,我们重点强调中国针对残障儿童教育的模式,我们究竟需要继续一意孤行采用针对残疾儿童的孤立、隔离性质的教育,还是转而响应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专家的呼吁——发展融合教育的模式?鉴于中国社会制度中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特点,一旦政府鼓励各地兴办特殊教育学校,这一大规模扩建特殊学校的模式可能还会继续扩大。我们统计到,2014年,中国的特殊教育学校规模是2000所,2015年则达到2053所,每年全国都在兴建几十所特殊教育学校,2021年,全国又兴建了44所。

我们注意到,2017年,中国政府通过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首次规定了:“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中国政府通过立法首次将融合教育写进国内法律法规,但是在具体的执行中,如果政府还是大量以扩张特殊教育模式来满足特殊需求儿童的教育,那《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目标将难以实现。

民间社会组织可以怎么做?民间社会组织可以彼此联合,包括与特殊需要儿童家长、社区、提供康复和干预的组织合作,将来自残障儿童家庭、社群的担忧传递给立法机构,政策制定者,强调接纳残障是人类差异的一部分,同时残疾儿童并不应该因为身体的差异而被差别对待,被剥夺进入主流学校进行教育。融合教育不仅仅是一个面对残障的问题,这也是对中国基础教育的目标进行拷问,教育的目标是什么?全民教育的目标是什么,什么样的教育才能真正实现全民教育?

目前,基于全国已经达到2288所特殊教育学校的事实,加上这一趋势还可能继续扩大化。中国的全纳教育的推广必然面临更多挑战。

Read More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观察之(一):委员会现场提问以及结论性意见

背景: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于2022年8月17-19日通过互联网与中国政府代表团进行了对话,并对中国递交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二期和第三期合并报告进行了审议,同时委员会在2022年10月10日正式发布了审议的结论性意见(CRPD/C/CHN/CO/2-3,民间社会组织目前可以做的是广泛传播有关审议中的来自委员会专家的结论性意见、现场提问、中国代表团答复等具体内容。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对中国政府来讲,尤其在涉及具体议题的国家政策方针制订上,有指引方向的作用,尤其让中国的具体人权议题政策框架符合国家人权标准方面,委员会的建议可供政策制定者、立法机构、民间组织作参考。

同时中国政府将在2023年2月15-16日接受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审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中国政府的下一轮普遍定期审议将在2024年1月举行,民间社会组织可以在2023年6月之前递交非政府组织报告。所以,发生在2022年8月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审议对民间社会组织来讲有重要作用。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也可以供民间社会组织在接下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中引用。

从2019年开始,我们花费了很多精力用于在全纳教育在中国的发展的倡导工作中。同时在3年疫情中,我们也利用有限的时间和资源对汉森疾病患者的权益进行了关注和倡导。作为一个小的草根组织,我们能够做的工作及其有限,在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有关中国结论性建议发布后,我们将在2023年3月前,即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国家报告之前,重点围绕我们关注的议题进行信息传播。本期主要列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履约报告的提问以及结论性意见。

一、委员会向中国代表团的提问i

1.缔约国在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缔约国在推动立法和执行该公约方面如何让民间社会组织参与进来。尤其是让残障人士自助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立法的发展?

2.缔约国在预防残障人士非营利组织免于被恐吓和伤害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3.中国有多少在政府注册且由残障人士运营的机构?缔约国为这些组织提供了哪些支持?

4.缔约国基于残障歧视的定义,包括交叉歧视是什么?缔约国所有残障人士能够获得保护和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吗?

5.中国是否设立有保护残障人士的反歧视的法律?缔约国可以提供有关妇女和儿童中的残障人士数据吗?缔约国如何帮助女性残障人士获得就业机会?缔约国能够提供尤其是农村中的残疾妇女、女童和儿童中的残障人士的信息?

6.缔约国如何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推动无障碍环境的建设?缔约国目前无障碍建设分布的比率是多少?

7.缔约国对残障儿童,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残障儿童在生活各方面推动全纳政策,这些政策对残障儿童影响的有效性如何?

8.缔约国是否有计划在立法和政策中将拒绝提供合理便利作为歧视的形式之一?

9.委员会注意到,在2020年新冠病毒流行期间,武汉的一个精神障碍的残障儿童由于家庭被隔离并因此死亡,请缔约国解释在武装冲突、人道紧急情况下采取了哪些符合国际法的措施以保护残障人士权利?

10.中国政策称残障人士在新冠疫情期间的感染率低于平均标准,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统计残障人士因为疫情的死亡率,包括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将农村范围内的残障人士纳入紧急情况下计划和协议修订范畴?

11.委员会专家注意到中国政府称没有少数民族残障人士在教育培训中心存在,缔约国代表团可以对此结论的确认程序做澄清?他们(少数民族残障人士)是否可能被置放在其他设施中?代表团是否可以告知委员会教育培训中心(VETC)系统是否被完全关闭?

12.缔约国内的残障人士难民庇护申请者是否能够获得和其他公民一样的服务?

13.委员会获得缔约国的精神病残障人士可能被非自愿治疗的信息,缔约国是否可以废除针对精神残障人士的剥夺其自由措施?缔约国是否可以提供自精神病院的残障儿童数据?缔约国是否有对隔离和限制精神残障者的有侮人格措施进行重新审核?缔约国是否对包括精神障碍的在内的所有残障人士设立了支持框架?

14.中国政府对残障人士独立生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缔约国是否就协助他们独立生活提供了相关设备?缔约国在终止针对残障人士被机构化(institutionalisation)采取了哪些措施?

15.委员会注意到中国有智力障碍和心理障碍者被戴上脚镣和被关进笼子的案例,缔约国在法律和实践中禁止对智力障碍者和心身障碍者加上脚镣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中国政府在针对心理和精神障碍者方面实施的686项目结果如何?多少人已经因此被释放和解除脚镣?

16.缔约国在确保残障人士有效参与司法系统中采取了哪些措施?尤其是女性残障人士。缔约国是否在为执法人员中职业发展中有关普及残障权利知识方面做出了努力?

17.请缔约国解释为什么很多的残障人士的证词在法庭上不能采用?缔约国在协助残障人士在庭审程序采取了哪些措施?

18.缔约国可以提供残障人士改变国籍的人数和数据吗?尤其是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示威者的数据。

19.缔约国有反对针对妇女、女童暴力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中有关涉及针对残障人士绝育和堕胎的案例数量是多少?

20.委员会专家注意到中国政府称根据不完全统计信息,残障人士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的感染率低于普通人口,为什么这些统计没有完全覆盖?其中妇女和儿童的残障人士感染比率是多少?

21.委员会专家注意到中国大陆发生的监禁往往和该公约精神不一致,我们接到了一些有关针对残障人士的处罚案例,一些残障人权捍卫者在监禁中拐杖被拿走,他们被剥夺睡眠,服刑后由于警察虐待变成无家可归者,人权捍卫者中的残障人士往往被戴上脚镣和面临多种体罚。他们也不能聘请律师,在法庭上听力障碍者被提供的手语服务他们看不懂。缔约国是否在司法系统中终止此类歧视现象采取了全国的措施?

22.委员会专家注意到中国大陆的8500万残障人士中,大多经历了难以获得工作机会或协助的技术服务。许多残障人士难以就业或只能找到报酬极低的工作。残疾人在参与体育运动方面,缺乏相关措施,中国很多盲人在从事按摩服务行业,但是工资很低。缔约国在加强对反歧视法律运用和支持残障人士寻找到体面的工作方面有哪些措施?

23.有关公约第33条,在2018年缔约国接受普遍定期审议中接受了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的建议,有关缔约国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的进展,该机构是否与巴黎原则一致?根据警察条款,残障人士会有哪些“潜在危害”?有关在香港游行示威中,政府如何保障对残疾人抗议者的权益,包括对那些受伤的抗议者提供保护?

24.委员会专家注意到,中国政府在搜集针对残障人士的数据,精神病科医生被要求需要向政府交出有关病人的数据,这就可能造成对患者的广泛监控。缔约国在确保尊重残障人士隐私和预防大规模监控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25.委员会专家注意到中国政策在2017、2022年立法中均对残障人士的融合教育做出了规定,但是事实情况是特殊教育学校继续增加。中国政府称超过20万残障儿童目前在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缔约国在关闭特殊教育学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特殊教育的儿童、接受上门送教服务的儿童能够进入主流的学校接受教育?

26.有关在农村地区的残障妇女实施其生殖权利,这些残障人士可以获取生育健康的信息吗?在中国很难获得残疾人证书,我的问题是如果没有残疾人证书,这些人的权益怎么保障?缔约国是否设立有对残障妇女的生殖健康服务补贴?

27.2016年全国普查中残障人口的数据占据总人口的6%,这个数据好像被低估了,低于全球中残障人口所占据比例。缔约国在有关在媒体报道中减少对残障人士的污名化措施有哪些?在中国慢性疾病患者会被考虑是残障的形式之一吗?

28.缔约国有没有采取在边缘地区废除针对麻风病人集中居住的措施,请提供有关在消除贫困中少数民族地区残障人士的情况。

29.请缔约国为残障儿童在社区中提供全纳服务进行说明,并解释中国在为残障儿童拥有家庭生活和获得替代性照顾方面的措施。请缔约国提供有关残障儿童的分类数据。

30.请缔约国提供有关加强在提高残障人士就业方面的措施。缔约国是否可以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就业中取消将医学体检作为雇佣的前提条件?

31.请缔约国解释是否为成年人提供全纳教育的措施?中国的盲人群体中很难获得高等教育机会和展开除了按摩以外的职业生涯。

32.请缔约国提供目前有关健康政策中产检政策,尤其是农村地区。据我们所了解有关由政府承担的健康费用存在巨大差异,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消除残障人士获得医疗健康补贴差异方面的鸿沟?

33.缔约国在推动将手语或者其他作为官方语言方面所采取的进展?请缔约国说明在提高公共和私营部门在手语和标志语言翻译方面的质量方面所采取的进展?中国政府在有关残障人士分类统计上门采取的措施?

34.请缔约国说明自从2018年普遍定期审议后,澳大利亚等国向中国提出了保障新闻自由和人权捍卫者的建议。我们获悉有一个中国残障组织的人员被判刑,其中一个成员最近刚被释放。中国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所有残障人士能够自由表达他们的意见且免于被报复的恐惧?

35.请缔约国说明采纳了哪些措施确保《民法》与公约一致?

36.请缔约国解释如何鉴定残障人士和提供合理便利的程序,代表团回应了新疆的教育培训中心的情况,但是我还是不清楚,你们说没有维吾尔人在教育培训中心情况,我们收到的情况是有人在培训中心,请你们再次澄清这个情况。

37.请缔约国说明政府在保护残障人士方面,尤其在针对智力障碍和心身障碍的妇女、儿童免于被剥削和虐待?

38.缔约国代表团强调的针对特殊儿童送教上门服务趋势正在增加,请缔约国解释政府采取了何种措施确保这些儿童纳入主流学校?

39.请缔约国解释针对残障人士提供保护令的分类统计情况和人数。

40.请缔约国解释如何确保那些成骨不全症患者在各方面能够享有他们的生活?中国有多少成骨不全者患者?有关融合教育中,中国政府的标准?中国政府将很多残障人士集中在一起,这是中世纪的做法,中国政府将采取那些措施废除将残障人士集中的措施?

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主要建议ii

1.健全机制让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公共决策进程,为此在各级政府决策制定设立明确的磋商程序,并让各类组织参与残疾妇女和儿童,并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独立于公共当局并参与设计、报告和监督旨在执行《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立法和政策;

  1. 承认民间社会组织作为人权捍卫者的作用,禁止对促进残疾人权利的个人和组织进行任何报复,并采取措施保护公民空间;
  2. 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以确保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防止所有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间接歧视、骚扰、拒绝提供合理便利以及多重和交叉歧视;

4.在所有相关法律和政策中纳入合理便利的规定,并采用实施程序和标准,包括与请求此类便利的申请人协商便利的义务,以及获得行动和补救的机会;

  1. 与残疾妇女和女童组织接触,并确保她们在安全环境中直接参与所有公共决策过程,特别是与制定有关性别平等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政策有关的过程,包括家庭暴力、强迫婚姻和人口贩卖;

6.为残疾妇女组织分配专项资金,使她们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法律和政策的起草、制定和实施过程以及监测框架,包括监测和报告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努力;

  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系统收集和分析残疾妇女在与其相关的所有领域的状况的数据,并与残疾妇女组织协商,打击多重和交叉歧视,以期指导政策第六条和《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其他国际框架的实施规划;
  2. 参照与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2022 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战略,确保残疾儿童参与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协商进程。以包容、关爱儿童、透明和尊重他们的言论和思想自由权的方式执行《公约》;
  3. 通过一项国家战略,提高包括农村地区残疾人在内的所有残疾人对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的认识,并向他们提供有关为保护其权利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10.为决策者、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媒体、教育工作者、与残疾人打交道和为残疾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实施全面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关于残疾人权利和残疾人权模式的培训、广大市民和残疾儿童家庭;

11.在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之前,寻求与各种残障人士及其代表组织进行磋商,以期建立具有包容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无障碍标准;

12.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按照《公约》的要求纳入并基于通用设计原则(第 4 条第 1 款第 f 项);

13.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12);

  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评估生命权受到威胁的残疾人并为其提供补救。它还建议对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进行程序培训,以确保在终止或撤回医疗时征求个人同意;
  2. 优先向残疾人提供紧急援助,并加强努力满足所有残疾人在危险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的需求,包括通过其他通信和信息方式获取紧急信息和警报信号;
  3. 在 COVID-19 应对和恢复计划中将残疾问题纳入主流,特别强调确保残疾人能够平等地进入主流医疗保健系统,无论他们仍在机构中还是独立生活,并保护残疾人免受大流行病的影响,包括社会隔离加剧;
  4. 确保残疾人平等参与所有影响他们的措施,包括应对 COVID-19 大流行及其后果的措施,以及在恢复期间采取的措施;

18.承认替代决策制度的歧视性质,并废除所有允许以残障为由限制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规定;

  1. 采用一种机制,恢复所有残疾人的全部法律行为能力,无论其是否受损;

20.在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积极参与的情况下,制定和实施一个全国一致的支持决策框架,该框架尊重残疾人的意愿、偏好和个人选择;

21.贯彻落实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保障残疾人诉诸司法,包括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有听力障碍的文盲和与申请人协商便利,例如在法庭上提供盲文和易读文件、音频和视频转录以及自然手语的翻译;

  1. 加强法官、其他司法官员、行政专业人员和其他相关政府官员在《公约》条款和残疾人权模式及其在国内法中的实施方面的专业发展方案;

23.注意到委员会于 2015 年通过的关于残疾人自由和安全权的准则,并废除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剥夺成人和残疾儿童自由的条款和做法或感知障碍;

24.修订和废除所有以心理社会残疾和感知危险为由将非自愿治疗和剥夺自由合法化的歧视性法律规定,并确保任何治疗始终基于有关人员的自由和知情同意;

25.立即采取行动释放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心被剥夺自由的维吾尔族和其他穆斯林少数民族残疾人,并立即确保仍被拘留的残疾人与残疾相关的所有需求得到满足;

  1. 落实 2012 年《精神卫生法》禁止未经残疾人知情同意进行医学实验的规定,进一步防止在居住和居住场所对残疾人实施任何形式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精神病院并确保受害者诉诸司法和获得赔偿,包括通过建立无障碍申诉程序;

27.在法律和实践中明确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体罚;

  1.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中国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后提出的建议,系统地监测和收集关于剥削、暴力行为发生地点和普遍程度的分类数据反对和虐待残疾人,包括遭受家庭暴力、贩卖和强迫婚姻的残疾妇女和女童;
  2. 加强措施,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残疾人行为;
  3. 确保所有残疾人都能利用保密机制举报暴力行为;及时调查有关剥削、暴力和虐待的报告;肇事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并向虐待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例如补救和适当的补偿,包括无障碍庇护所、对性别和年龄敏感的身心康复支持和康复;
  4. 修订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以纳入残疾观点并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具体风险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的保护障碍;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取消所有残疾人对包括住院在内的医疗干预的自由和知情同意要求的法律例外,并确保所有残疾人遵守自由和知情同意的要求;

3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 5 号一般性意见(2017 年)及其 2022 年通过的关于非机构化(包括在紧急情况下)的准则,建议缔约国与个人组织密切协商残疾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制定一项行动计划,作为优先事项结束所有残疾人的收容机构,包括在麻风病聚居地或村庄,采取措施防止转收容所,有具体的时间框架,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明确的实施和独立监督责任;

  1. 在宪法层面承认中国手语,促进在生活的各个领域获得和使用手语(中国手语和自然手语);确保提供合格的手语翻译;确保与聋人社区的密切协商和接触,尤其是在学校和大学;

35.为开发、推广和使用无障碍通信格式分配足够的资金,例如盲文、聋盲人口译、手语、易读、通俗易懂的语言、音频描述、视频转录、字幕以及触觉、辅助和替代沟通方式;

  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享有言论和见解自由权,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包括在他们与联合国;
  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人个人数据的隐私受到全国数据保护法的全面保护,包括通过诉讼权和获得补救的权利;

38.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规定,优先加大对残疾人家庭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学习障碍儿童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提供正规化、专业化的家庭支持和转介服务残疾儿童所需的服务,并强化父母作为儿童主要监护人的责任;

39.确保在缔约国境内有一名残疾成员的家庭能够获得和提供居家和社区服务;

40.向残疾父母提供具体支持服务,禁止以儿童或父母一方或双方残疾为由将儿童与其父母分开,并确保仅在大家庭内提供替代照料或替代家庭而不是安置在机构中;

41.出台包含可强制执行的包容性教育权利的立法,并制定一项综合行动计划,为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智力和/或心理残疾儿童实施高质量的包容性教育,并制定具体目标、时限和预算,特殊学校的资源转移和包容性教育课程;

42.修订其《残疾人教育条例》,以消除所有关于残疾儿童教育的歧视性规定,并明确规定优质包容性教育,以确保没有残疾儿童被排除在普通教育体系之外在减值的基础上;

43.确保缔约国各地的残疾人能够无障碍地获得医疗保健设施、服务和设备,特别强调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并确保在医疗保健系统接受一般治疗的所有残疾人都能获得无障碍信息和通信;

44.将基于人权的残疾问题方法纳入所有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课程;

  1. 促进包容性教育,以及获得技术和职业指导方案、持续培训和针对弱势群体的安置服务;
  2. 在公共部门为小人物(侏儒症患者)提供就业机会;

47.为广泛和有针对性的提高认识运动分配资源,以促进小人物在工作领域的尊严、能力和贡献。

48.修改限制所有残疾人投票权、参选权和担任公职权的法律或政策规定,促进残疾人参与各级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进程,包括通过平权行动措施;

49.结合2016年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支持残疾人组织独立于中国残联运作人联会,鼓励他们参与影响残疾人的所有决策过程;

50.委员会回顾华盛顿小组关于运作的简短问题集,并建议缔约国开发收集残疾人状况数据的系统,确保数据按年龄、性别等一系列因素分类、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居住地、社会经济地位和种族。这些系统应涵盖生活的所有领域,并应包括关于暴力侵害残疾人的信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合作,促进参与式研究项目。

  1. 根据 2018 年在普遍定期审议背景下做出的承诺,建立一个独立的人权监测机制,以遵守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有关的原则(巴黎原则),有一个相关的时间框架,并包括一个监测残疾人权利的具体机制;

52.加强国务院残疾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公约》的执行工作;建设联络点的能力,将残疾人权利纳入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主流;并加强他们在执行《公约》方面的任务;

  1. 确保残疾人及其所有代表组织,包括那些独立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运作的组织,有效参与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包括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