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于2022年8月17-19日通过互联网与中国政府代表团进行了对话,并对中国递交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二期和第三期合并报告进行了审议,同时委员会在2022年10月10日正式发布了审议的结论性意见(CRPD/C/CHN/CO/2-3,民间社会组织目前可以做的是广泛传播有关审议中的来自委员会专家的结论性意见、现场提问、中国代表团答复等具体内容。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对中国政府来讲,尤其在涉及具体议题的国家政策方针制订上,有指引方向的作用,尤其让中国的具体人权议题政策框架符合国家人权标准方面,委员会的建议可供政策制定者、立法机构、民间组织作参考。

同时中国政府将在2023年2月15-16日接受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审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中国政府的下一轮普遍定期审议将在2024年1月举行,民间社会组织可以在2023年6月之前递交非政府组织报告。所以,发生在2022年8月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审议对民间社会组织来讲有重要作用。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也可以供民间社会组织在接下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中引用。

从2019年开始,我们花费了很多精力用于在全纳教育在中国的发展的倡导工作中。同时在3年疫情中,我们也利用有限的时间和资源对汉森疾病患者的权益进行了关注和倡导。作为一个小的草根组织,我们能够做的工作及其有限,在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有关中国结论性建议发布后,我们将在2023年3月前,即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国家报告之前,重点围绕我们关注的议题进行信息传播。本期主要列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履约报告的提问以及结论性意见。

一、委员会向中国代表团的提问i

1.缔约国在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缔约国在推动立法和执行该公约方面如何让民间社会组织参与进来。尤其是让残障人士自助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立法的发展?

2.缔约国在预防残障人士非营利组织免于被恐吓和伤害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3.中国有多少在政府注册且由残障人士运营的机构?缔约国为这些组织提供了哪些支持?

4.缔约国基于残障歧视的定义,包括交叉歧视是什么?缔约国所有残障人士能够获得保护和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吗?

5.中国是否设立有保护残障人士的反歧视的法律?缔约国可以提供有关妇女和儿童中的残障人士数据吗?缔约国如何帮助女性残障人士获得就业机会?缔约国能够提供尤其是农村中的残疾妇女、女童和儿童中的残障人士的信息?

6.缔约国如何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推动无障碍环境的建设?缔约国目前无障碍建设分布的比率是多少?

7.缔约国对残障儿童,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残障儿童在生活各方面推动全纳政策,这些政策对残障儿童影响的有效性如何?

8.缔约国是否有计划在立法和政策中将拒绝提供合理便利作为歧视的形式之一?

9.委员会注意到,在2020年新冠病毒流行期间,武汉的一个精神障碍的残障儿童由于家庭被隔离并因此死亡,请缔约国解释在武装冲突、人道紧急情况下采取了哪些符合国际法的措施以保护残障人士权利?

10.中国政策称残障人士在新冠疫情期间的感染率低于平均标准,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统计残障人士因为疫情的死亡率,包括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将农村范围内的残障人士纳入紧急情况下计划和协议修订范畴?

11.委员会专家注意到中国政府称没有少数民族残障人士在教育培训中心存在,缔约国代表团可以对此结论的确认程序做澄清?他们(少数民族残障人士)是否可能被置放在其他设施中?代表团是否可以告知委员会教育培训中心(VETC)系统是否被完全关闭?

12.缔约国内的残障人士难民庇护申请者是否能够获得和其他公民一样的服务?

13.委员会获得缔约国的精神病残障人士可能被非自愿治疗的信息,缔约国是否可以废除针对精神残障人士的剥夺其自由措施?缔约国是否可以提供自精神病院的残障儿童数据?缔约国是否有对隔离和限制精神残障者的有侮人格措施进行重新审核?缔约国是否对包括精神障碍的在内的所有残障人士设立了支持框架?

14.中国政府对残障人士独立生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缔约国是否就协助他们独立生活提供了相关设备?缔约国在终止针对残障人士被机构化(institutionalisation)采取了哪些措施?

15.委员会注意到中国有智力障碍和心理障碍者被戴上脚镣和被关进笼子的案例,缔约国在法律和实践中禁止对智力障碍者和心身障碍者加上脚镣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中国政府在针对心理和精神障碍者方面实施的686项目结果如何?多少人已经因此被释放和解除脚镣?

16.缔约国在确保残障人士有效参与司法系统中采取了哪些措施?尤其是女性残障人士。缔约国是否在为执法人员中职业发展中有关普及残障权利知识方面做出了努力?

17.请缔约国解释为什么很多的残障人士的证词在法庭上不能采用?缔约国在协助残障人士在庭审程序采取了哪些措施?

18.缔约国可以提供残障人士改变国籍的人数和数据吗?尤其是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示威者的数据。

19.缔约国有反对针对妇女、女童暴力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中有关涉及针对残障人士绝育和堕胎的案例数量是多少?

20.委员会专家注意到中国政府称根据不完全统计信息,残障人士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的感染率低于普通人口,为什么这些统计没有完全覆盖?其中妇女和儿童的残障人士感染比率是多少?

21.委员会专家注意到中国大陆发生的监禁往往和该公约精神不一致,我们接到了一些有关针对残障人士的处罚案例,一些残障人权捍卫者在监禁中拐杖被拿走,他们被剥夺睡眠,服刑后由于警察虐待变成无家可归者,人权捍卫者中的残障人士往往被戴上脚镣和面临多种体罚。他们也不能聘请律师,在法庭上听力障碍者被提供的手语服务他们看不懂。缔约国是否在司法系统中终止此类歧视现象采取了全国的措施?

22.委员会专家注意到中国大陆的8500万残障人士中,大多经历了难以获得工作机会或协助的技术服务。许多残障人士难以就业或只能找到报酬极低的工作。残疾人在参与体育运动方面,缺乏相关措施,中国很多盲人在从事按摩服务行业,但是工资很低。缔约国在加强对反歧视法律运用和支持残障人士寻找到体面的工作方面有哪些措施?

23.有关公约第33条,在2018年缔约国接受普遍定期审议中接受了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的建议,有关缔约国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的进展,该机构是否与巴黎原则一致?根据警察条款,残障人士会有哪些“潜在危害”?有关在香港游行示威中,政府如何保障对残疾人抗议者的权益,包括对那些受伤的抗议者提供保护?

24.委员会专家注意到,中国政府在搜集针对残障人士的数据,精神病科医生被要求需要向政府交出有关病人的数据,这就可能造成对患者的广泛监控。缔约国在确保尊重残障人士隐私和预防大规模监控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25.委员会专家注意到中国政策在2017、2022年立法中均对残障人士的融合教育做出了规定,但是事实情况是特殊教育学校继续增加。中国政府称超过20万残障儿童目前在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缔约国在关闭特殊教育学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特殊教育的儿童、接受上门送教服务的儿童能够进入主流的学校接受教育?

26.有关在农村地区的残障妇女实施其生殖权利,这些残障人士可以获取生育健康的信息吗?在中国很难获得残疾人证书,我的问题是如果没有残疾人证书,这些人的权益怎么保障?缔约国是否设立有对残障妇女的生殖健康服务补贴?

27.2016年全国普查中残障人口的数据占据总人口的6%,这个数据好像被低估了,低于全球中残障人口所占据比例。缔约国在有关在媒体报道中减少对残障人士的污名化措施有哪些?在中国慢性疾病患者会被考虑是残障的形式之一吗?

28.缔约国有没有采取在边缘地区废除针对麻风病人集中居住的措施,请提供有关在消除贫困中少数民族地区残障人士的情况。

29.请缔约国为残障儿童在社区中提供全纳服务进行说明,并解释中国在为残障儿童拥有家庭生活和获得替代性照顾方面的措施。请缔约国提供有关残障儿童的分类数据。

30.请缔约国提供有关加强在提高残障人士就业方面的措施。缔约国是否可以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就业中取消将医学体检作为雇佣的前提条件?

31.请缔约国解释是否为成年人提供全纳教育的措施?中国的盲人群体中很难获得高等教育机会和展开除了按摩以外的职业生涯。

32.请缔约国提供目前有关健康政策中产检政策,尤其是农村地区。据我们所了解有关由政府承担的健康费用存在巨大差异,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消除残障人士获得医疗健康补贴差异方面的鸿沟?

33.缔约国在推动将手语或者其他作为官方语言方面所采取的进展?请缔约国说明在提高公共和私营部门在手语和标志语言翻译方面的质量方面所采取的进展?中国政府在有关残障人士分类统计上门采取的措施?

34.请缔约国说明自从2018年普遍定期审议后,澳大利亚等国向中国提出了保障新闻自由和人权捍卫者的建议。我们获悉有一个中国残障组织的人员被判刑,其中一个成员最近刚被释放。中国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所有残障人士能够自由表达他们的意见且免于被报复的恐惧?

35.请缔约国说明采纳了哪些措施确保《民法》与公约一致?

36.请缔约国解释如何鉴定残障人士和提供合理便利的程序,代表团回应了新疆的教育培训中心的情况,但是我还是不清楚,你们说没有维吾尔人在教育培训中心情况,我们收到的情况是有人在培训中心,请你们再次澄清这个情况。

37.请缔约国说明政府在保护残障人士方面,尤其在针对智力障碍和心身障碍的妇女、儿童免于被剥削和虐待?

38.缔约国代表团强调的针对特殊儿童送教上门服务趋势正在增加,请缔约国解释政府采取了何种措施确保这些儿童纳入主流学校?

39.请缔约国解释针对残障人士提供保护令的分类统计情况和人数。

40.请缔约国解释如何确保那些成骨不全症患者在各方面能够享有他们的生活?中国有多少成骨不全者患者?有关融合教育中,中国政府的标准?中国政府将很多残障人士集中在一起,这是中世纪的做法,中国政府将采取那些措施废除将残障人士集中的措施?

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主要建议ii

1.健全机制让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公共决策进程,为此在各级政府决策制定设立明确的磋商程序,并让各类组织参与残疾妇女和儿童,并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独立于公共当局并参与设计、报告和监督旨在执行《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立法和政策;

  1. 承认民间社会组织作为人权捍卫者的作用,禁止对促进残疾人权利的个人和组织进行任何报复,并采取措施保护公民空间;
  2. 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以确保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防止所有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间接歧视、骚扰、拒绝提供合理便利以及多重和交叉歧视;

4.在所有相关法律和政策中纳入合理便利的规定,并采用实施程序和标准,包括与请求此类便利的申请人协商便利的义务,以及获得行动和补救的机会;

  1. 与残疾妇女和女童组织接触,并确保她们在安全环境中直接参与所有公共决策过程,特别是与制定有关性别平等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政策有关的过程,包括家庭暴力、强迫婚姻和人口贩卖;

6.为残疾妇女组织分配专项资金,使她们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法律和政策的起草、制定和实施过程以及监测框架,包括监测和报告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努力;

  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系统收集和分析残疾妇女在与其相关的所有领域的状况的数据,并与残疾妇女组织协商,打击多重和交叉歧视,以期指导政策第六条和《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其他国际框架的实施规划;
  2. 参照与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2022 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战略,确保残疾儿童参与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协商进程。以包容、关爱儿童、透明和尊重他们的言论和思想自由权的方式执行《公约》;
  3. 通过一项国家战略,提高包括农村地区残疾人在内的所有残疾人对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的认识,并向他们提供有关为保护其权利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10.为决策者、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媒体、教育工作者、与残疾人打交道和为残疾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实施全面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关于残疾人权利和残疾人权模式的培训、广大市民和残疾儿童家庭;

11.在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之前,寻求与各种残障人士及其代表组织进行磋商,以期建立具有包容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无障碍标准;

12.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按照《公约》的要求纳入并基于通用设计原则(第 4 条第 1 款第 f 项);

13.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2012);

  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评估生命权受到威胁的残疾人并为其提供补救。它还建议对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进行程序培训,以确保在终止或撤回医疗时征求个人同意;
  2. 优先向残疾人提供紧急援助,并加强努力满足所有残疾人在危险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的需求,包括通过其他通信和信息方式获取紧急信息和警报信号;
  3. 在 COVID-19 应对和恢复计划中将残疾问题纳入主流,特别强调确保残疾人能够平等地进入主流医疗保健系统,无论他们仍在机构中还是独立生活,并保护残疾人免受大流行病的影响,包括社会隔离加剧;
  4. 确保残疾人平等参与所有影响他们的措施,包括应对 COVID-19 大流行及其后果的措施,以及在恢复期间采取的措施;

18.承认替代决策制度的歧视性质,并废除所有允许以残障为由限制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规定;

  1. 采用一种机制,恢复所有残疾人的全部法律行为能力,无论其是否受损;

20.在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积极参与的情况下,制定和实施一个全国一致的支持决策框架,该框架尊重残疾人的意愿、偏好和个人选择;

21.贯彻落实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保障残疾人诉诸司法,包括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有听力障碍的文盲和与申请人协商便利,例如在法庭上提供盲文和易读文件、音频和视频转录以及自然手语的翻译;

  1. 加强法官、其他司法官员、行政专业人员和其他相关政府官员在《公约》条款和残疾人权模式及其在国内法中的实施方面的专业发展方案;

23.注意到委员会于 2015 年通过的关于残疾人自由和安全权的准则,并废除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剥夺成人和残疾儿童自由的条款和做法或感知障碍;

24.修订和废除所有以心理社会残疾和感知危险为由将非自愿治疗和剥夺自由合法化的歧视性法律规定,并确保任何治疗始终基于有关人员的自由和知情同意;

25.立即采取行动释放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心被剥夺自由的维吾尔族和其他穆斯林少数民族残疾人,并立即确保仍被拘留的残疾人与残疾相关的所有需求得到满足;

  1. 落实 2012 年《精神卫生法》禁止未经残疾人知情同意进行医学实验的规定,进一步防止在居住和居住场所对残疾人实施任何形式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精神病院并确保受害者诉诸司法和获得赔偿,包括通过建立无障碍申诉程序;

27.在法律和实践中明确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体罚;

  1.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中国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后提出的建议,系统地监测和收集关于剥削、暴力行为发生地点和普遍程度的分类数据反对和虐待残疾人,包括遭受家庭暴力、贩卖和强迫婚姻的残疾妇女和女童;
  2. 加强措施,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残疾人行为;
  3. 确保所有残疾人都能利用保密机制举报暴力行为;及时调查有关剥削、暴力和虐待的报告;肇事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并向虐待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例如补救和适当的补偿,包括无障碍庇护所、对性别和年龄敏感的身心康复支持和康复;
  4. 修订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以纳入残疾观点并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具体风险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的保护障碍;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取消所有残疾人对包括住院在内的医疗干预的自由和知情同意要求的法律例外,并确保所有残疾人遵守自由和知情同意的要求;

3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 5 号一般性意见(2017 年)及其 2022 年通过的关于非机构化(包括在紧急情况下)的准则,建议缔约国与个人组织密切协商残疾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制定一项行动计划,作为优先事项结束所有残疾人的收容机构,包括在麻风病聚居地或村庄,采取措施防止转收容所,有具体的时间框架,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明确的实施和独立监督责任;

  1. 在宪法层面承认中国手语,促进在生活的各个领域获得和使用手语(中国手语和自然手语);确保提供合格的手语翻译;确保与聋人社区的密切协商和接触,尤其是在学校和大学;

35.为开发、推广和使用无障碍通信格式分配足够的资金,例如盲文、聋盲人口译、手语、易读、通俗易懂的语言、音频描述、视频转录、字幕以及触觉、辅助和替代沟通方式;

  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享有言论和见解自由权,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包括在他们与联合国;
  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人个人数据的隐私受到全国数据保护法的全面保护,包括通过诉讼权和获得补救的权利;

38.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规定,优先加大对残疾人家庭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学习障碍儿童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提供正规化、专业化的家庭支持和转介服务残疾儿童所需的服务,并强化父母作为儿童主要监护人的责任;

39.确保在缔约国境内有一名残疾成员的家庭能够获得和提供居家和社区服务;

40.向残疾父母提供具体支持服务,禁止以儿童或父母一方或双方残疾为由将儿童与其父母分开,并确保仅在大家庭内提供替代照料或替代家庭而不是安置在机构中;

41.出台包含可强制执行的包容性教育权利的立法,并制定一项综合行动计划,为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智力和/或心理残疾儿童实施高质量的包容性教育,并制定具体目标、时限和预算,特殊学校的资源转移和包容性教育课程;

42.修订其《残疾人教育条例》,以消除所有关于残疾儿童教育的歧视性规定,并明确规定优质包容性教育,以确保没有残疾儿童被排除在普通教育体系之外在减值的基础上;

43.确保缔约国各地的残疾人能够无障碍地获得医疗保健设施、服务和设备,特别强调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并确保在医疗保健系统接受一般治疗的所有残疾人都能获得无障碍信息和通信;

44.将基于人权的残疾问题方法纳入所有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课程;

  1. 促进包容性教育,以及获得技术和职业指导方案、持续培训和针对弱势群体的安置服务;
  2. 在公共部门为小人物(侏儒症患者)提供就业机会;

47.为广泛和有针对性的提高认识运动分配资源,以促进小人物在工作领域的尊严、能力和贡献。

48.修改限制所有残疾人投票权、参选权和担任公职权的法律或政策规定,促进残疾人参与各级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进程,包括通过平权行动措施;

49.结合2016年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支持残疾人组织独立于中国残联运作人联会,鼓励他们参与影响残疾人的所有决策过程;

50.委员会回顾华盛顿小组关于运作的简短问题集,并建议缔约国开发收集残疾人状况数据的系统,确保数据按年龄、性别等一系列因素分类、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居住地、社会经济地位和种族。这些系统应涵盖生活的所有领域,并应包括关于暴力侵害残疾人的信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合作,促进参与式研究项目。

  1. 根据 2018 年在普遍定期审议背景下做出的承诺,建立一个独立的人权监测机制,以遵守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有关的原则(巴黎原则),有一个相关的时间框架,并包括一个监测残疾人权利的具体机制;

52.加强国务院残疾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公约》的执行工作;建设联络点的能力,将残疾人权利纳入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主流;并加强他们在执行《公约》方面的任务;

  1. 确保残疾人及其所有代表组织,包括那些独立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运作的组织,有效参与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包括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