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中涉及民间社会组织条款

 《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序言第(十五)条认为:残疾人应有机会积极参与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包括与残疾人直接有关的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

《公约》第四条,一般义务中第三条认为:缔约国应当在为实施本公约而拟订和施行立法和政策时以及在涉及残疾人问题的其他决策过程中,通过代表残疾人的组织,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密切协商,使他们积极参与。

《公约》第二十九条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条: 积极创造环境,使残疾人能够不受歧视地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和充分地参与处理公共事务,并鼓励残疾人参与公共事务,包括:1、参与涉及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社团,参加政党的活动和管理;2、建立和加入残疾人组织,在国际、全国、地区和地方各级代表残疾人。

《公约》第三十三条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条:民间社会,特别是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应当获邀参加并充分参与监测进程。

二、中国政府在递交国家报告中有关民间社会组织阐述

在2018年8月31日中国政府递交的国家报告中,中国政府在第二十九条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涉及非政府组织数量时候表述如下:2012年以来,中央财政每年划拨2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其中残疾人社会服务是重点领域之一。中国助残社会组织的数量迅速增长。2010年8月-2017年底,民政部共登记全国性助残社会组织7个,包括5个全国性社会团体和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截至2017年底,各地民政部门共登记助残社会组织6200余个,包括1500余个社会团体、4600余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约100个基金会。

三、委员会发布问题清单中涉及民间社会组织提问

在2020年4月委员会发布的问题清单中,委员会提出有关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尤其残障人自助组织的问题包括:

1.关于残疾人组织可以在《公约》方面开展宣传和工作的法律框架,登记的残疾人组织数目,以及便利成立残疾人组织、特别是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组织的措施;

2.本国采取了哪些措施让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RPD/C/CHN/2-3),参与制定实施《公约》的立法和政策,并参与影响残疾人的其他决策进程;

3.根据委员会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本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以防止残疾人组织受到恐吓或骚扰;

4.《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和《慈善法》对残疾人组织登记和支持残疾人的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影响,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

5.独立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分支机构之外运作的残疾人组织在多大程度上充分和有意义地参与《公约》的实施和监测进程;

6.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让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执行情况监测进程,包括为接触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四、中国政府有关问题清单书面答复中涉及民间社会组织情况

2022年5月,中国政府造递交委员会对《与中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的答复材料( CRPD/C/CHN/RQ/2-3)中涉及残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情况如下:

1.关于残疾人组织可以在《公约》方面开展宣传和工作的法律框架,登记的残疾人组织数目,以及便利成立残疾人组织、特别是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组织的措施;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截至2020年6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以残疾人为主体、以直接服务残疾人为主要业务范围的社会组织共7800余个。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出台一系列培育扶持政策,如《关于加强和改进专门协会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等,通过改革登记管理制度、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优化发展环境等方式促进残疾人组织发展,并重点培育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2.中国坚持公开立法,法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残疾人组织可以直接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法律草案,立法机构主动征求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中国在制定和修改《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精神卫生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草案时都主动听取了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2385全国残疾人服务热线以及从中央、省、市到县级实施的综合信访投诉制度进一步保障了残疾人组织的参与。

各级残疾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残疾人组织在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上提出建议和提案。例如,全国政协常委张海迪就残疾人驾驶汽车、贫困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建设康复大学等问题提出提案。

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征求了社会组织的意见,例如中国残联、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融易咨询、北京市海淀区融爱融乐心智障碍者家庭支持中心、北京市丰台区利智康复中心、武汉市武昌区东湖公益服务中心等。

3.中国支持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中国禁止任何人通过任何形式对残疾人组织进行恐吓或者骚扰。如果残疾人组织受到或者认为受到恐吓或骚扰,可以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依法获得保护。

4.确保在中国残联之外独立运作的残疾人组织能够获得资金,提供服务,咨询相关法律和政策,并为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工作做出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委员会。

中国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组织发展提供经费支持。例如,2014-2018年,在黑龙江省和湖北省试点开展购买残疾人组织服务项目。

许多残疾人组织与联合国机构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协作,部分残疾人组织还承担联合国的项目。

5.《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和《慈善法》对残疾人组织登记和支持残疾人的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影响,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境外残疾人组织可以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或者申请开展临时活动。

《慈善法》将助残类公益活动纳入慈善活动范围,支持残疾人组织依法登记为慈善组织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发布的结论性意见中涉及民间社会组织情况建议

在2022年10月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中国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CRPD/C/CHN/CO/2-3)中,涉及有关民间社会组织的建议包括:

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缺少关于残疾人在参与制定实施《公约》的立法和政策并参与影响自身的其他决策进程方面可以通过其代表组织开展的宣传和工作的法律框架;(b)有报告称,民间社会组织因倡导残疾人权利的工作而受到报复和持续的压力。

委员会回顾其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并敦促缔约国:

(a)加强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公共决策进程的机制,为此应在各级机关和各级决策层面建立明确的协商程序,其中应有广大残疾人组织,包括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组织的参与,还应采取措施以保障这些组织独立于公共机关,并保障它们参与设计、报告和监测旨在执行《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立法与政策;

(b)承认民间社会组织作为人权维护者的作用,禁止对促进残疾人权利的个人和组织进行任何报复,并采取措施保护公民空间。

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及其代表组织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参与决策进程的水平不足,包括在残疾问题专门协商机构和机制之外参与水平不足。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1、5.2和5.5,建议缔约国:

(a)与残疾妇女和女童组织进行接触,保证这些组织在安全环境下直接参与所有公共决策进程,特别是参与制定有关性别平等及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强迫婚姻和贩运的政策的相关公共决策进程;

(b)为残疾妇女组织分配专项资金,让这些组织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起草、制定和执行法律和政策的进程,并参与监测框架,包括参与监测和报告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作的努力。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所有与残疾妇女相关的领域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关于残疾妇女情况的数据,在此过程中与残疾妇女组织磋商,从而打击多重和交叉歧视,以便为执行第六条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其他国际框架的政策规划提供方向。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准备通过一项关于建设无障碍环境的法律。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组织没有充分参与制定全面的无障碍战略,以便将通用设计标准纳入所有领域,包括所有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公共交通、建筑物和设施、新建和现有住房、公共空间、服务、建筑、信息、通信和数字接入以及自然环境,包括向公众开放的绿地。

委员会回顾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在通过关于建设无障碍环境的法律之前,寻求与有各种障碍的人士及其代表组织协商,以便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包容性无障碍标准;

(b)确保关于建设无障碍环境的法律按照《公约》要求纳入通用设计原则并以之为基础(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c)争取请残疾人组织参与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评估全国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和居住区的无障碍状况的工作。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人权高专办发布的关于COVID-19和残疾人权利的指导说明以及联合国关于以包容残疾的方式应对COVID-19的政策简报,根据《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和《巴黎协定》,并请残疾人代表组织积极参与。

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2022年通过的关于去机构化,包括紧急情况下的去机构化问题的指导方针,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包括残疾妇女组织密切协商,制定一项行动计划,以便作为优先事项,杜绝对所有残疾人实施的机构收治,包括在麻风病人聚居地或麻风病村实施机构收治,同时采取措施防止跨机构收治,并制定具体时间框架,提供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明确执行和独立监测的责任。

7.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组织由于开展残疾人权利方面的宣传工作而持续受到压力和审查;还有报告称他们受到报复,特别是由于与联合国合作而受到报复。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少资料说明:

(a)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有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的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在选举和全民投票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完全无障碍的程序进行投票和参与选举而不受恐吓的情况;

(b)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之外独立运作的残疾人组织获得资金,提供服务,就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协商,并为国际人权机制作出贡献的能力。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限制所有残疾人投票和参选以及担任公职的权利的法律或政策条款,并促进残疾人参与各级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进程,包括采取平权行动措施;

(b)根据2016年发布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支持残疾人组织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之外独立运行,鼓励这些组织参与所有涉及残疾人的决策进程。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使《公约》在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工作中占据重要位置方面的有效性的资料缺乏;

(b)负责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的独立机制缺乏;

(c)残疾人及其组织没有有效参与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并:

(a)按照2018年在普遍定期审议背景下作出的承诺,遵循《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独立的人权监测机制,同时规定相关时间框架并纳入一个专门机制,负责监测残疾人权利;

(b)加强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公约》的实施;建设协调中心的能力,以便在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工作中将残疾人权利纳入主流;加强协调中心在执行《公约》方面的任务;

(c)确保残疾人及广大残疾人代表组织,包括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之外独立运作的组织,有效参与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包括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

六、民间组织独立监测涉及残障社会组织的情况

2020年1-2月期间,我们根据国内互联网公开信息,整理了国内涉及残障非政府组织的部分NGO名单,收入这个名录的标准包括:1.机构成立2年以上;2.公开信息中显示该机构目前仍然处于活跃状态(最近2年内仍然在开展项目)2。我们团队的志愿者总共整理了150个涉及残障非营利组织的名单,其中包括20个境外非政府组织信息。

需要强调的是,该目录仅仅是国内涉及残障项目的部分目录,国内其他涉及非政府组织的名录中,我们可以获得公开信息包括《中国发展简报》2001年8月出版的《250 Chinese NGOs》目录中涉及残障项目的非政府组织有35个。4目前《中国发展简报》网站上收录涉及残障非政府组织名单数据库显示有至少861个残障非政府组织。另外一家进行非政府组织数据库搜集的NGO2.0项目中涉及残障的非营利机构数量达到519个。

由于《中国发展简报》和NGO2.0项目在中国境内长期从事有关民间组织的数据统计,他们收录的名单中对评估国内涉及残障的非政府组织有着重要参考价值。尤其在这些组织的能见度方面,中国发展简报的861个数据和NGO2.0的519个数据都具有非常高的可靠性,例如录入的机构有实体开展的项目,属于草根组织或自下而上的机构,有自己的宣传网络平台或社交媒体账号。

但是草根组织在国内的生存和发展面临很多问题,由于政府对民间组织法律政策的变化、NGO自身面临的资金筹款等问题,或其它方面原因,不少草根组织在创立后也可能遇到难以发展的问题。我们在观察中发现,国内的涉及残障非政府组织中,尤其是权利倡导的残障机构,例如早期的残障权利倡导和研究机构亦能亦行研究所、反歧视倡导机构益仁平、众一行、衡平等机构因为各种原因在国内的公开活动逐渐降低,甚至消失,但是这些组织在国内残障权利倡导领域都曾经扮演了重要角色,这对我们评估目前残障权利倡导组织在国内的处境有很大帮助。

我们观察到,自从2010年后,国内的社工组织发展迅速,中国政府也通过积极购买社工组织的服务来促进社工组织的发展。很多民间组织以社会工作的手法介入儿童、妇女、残障领域。同时还有部分志愿者网路组织也有涉及残障项目内容,但是涉及残障权利倡导的机构近年来几乎销声匿迹。

同时,我们注意到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2022年8月审议及后续的结论性意见中包含了大量涉及残障组织参与的内容。其中包括建议中国政府让残障社区组织参与决策、国家计划的执行的评估、监督过程,同时减少对民间社会组织的限制和干预,包括停止对于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机构的打压。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还强调了中国政府要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之外独立运行,鼓励这些组织参与所有涉及残疾人的决策进程。

与中国政府在国家报告中提供的助残社会组织6200个数据比较,独立于残疾人联合会之外的独立运作机构的数量是一个尤为关键的问题。这些组织的数量统计和监测需要继续依靠《中国发展简报》、NGO 2.0类似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长期跟进。独立的民间社会组织参与有关公约的执行的监测,也是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内容。

七、有关民间社会组织参与本次审议递交报告的情况

根据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数据信息库显示,2022年8月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履约报道审议中,在参与问题清单阶段报道递交的时候,档案数据显示仅仅有4个组织公开递交了报告,分别是消除麻风病国际联合会、终止对儿童体罚全球倡议、中国人权捍卫者和国际人权服务社。在正式递交8月审议的报告中,公开递交报告的组织包括人权观察、参与、儿童家庭护理特殊教育康复训练中心、中国身体残疾联合会、Leaving no sister with disabilities behind等5个机构。

而在2023年2月即将审议的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过程中,委员会在审议前总共接收到来自民间社会组织的报告高达54个,其中一半以上的报告递交来源于中国本土,包括那些隶属于官方背景组织,这些组织多达20余个。但是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的过程中,仅仅有4个组织公开递交了涉及问题清单的报告,5个机构公开递交了正式会议的报告,因此可见,国内外的非政府组织对本次审议的参与程度较低。